一直以来家产的分割问题就是个千古难题。都说亲兄弟明算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兄弟为了利益纷争,发生互不服气、争吵、打架的事情,真的也是自古有之。如今这一套价值不菲的房产,能让原本和睦相处的一家人吵得一塌糊涂,甚至对簿公堂,利益面前手足恩怨还是应该冷静下来,理智面对。
近日,找到我们寻求帮助的张先生告诉我们,父亲去世后家中宅基地面临拆迁,拆迁后弟弟占用所有剩余面积盖房出租,张先生起诉分割遗产却面临各种阻难,父辈留下的宅基地到底有没有张先生的利益呢?
张先生的父亲多年前便已经离世,留下了五个子女和一处120平米的宅基地自建房。宅基地是张先生父亲的名字,后来2000年拆迁,拆了家中100平米的自建房,当时补偿了50万元的拆迁款,家中五个兄弟姐妹平均分配了这笔拆迁利益。之后,除了拆迁剩下的一间半房,其余的宅基地面积都被二弟占用并自建起了六间房,目前还在出租盈利。
张先生一家的宅基地证件还是解放初期拿到的,然而在九几年土地确权的时候,张先生一家并没有在新政策出台后及时更换宅基地的相关证件。这块集体所有权的宅基地,登记在父亲名下的事实该如何认定呢?又该如何看待这片土地以及上面所建造的房子呢?
早在2000年的时候,张先生的二妹曾经起诉过二弟,要求分割父亲遗产中剩下的这一间半房产。经过法院的判决,所剩房产的前面一大间归张先生拥有,后面的半间房分为三份,可是在实际的继承过程中,四个兄弟姐妹又遇到了阻力。其实判决结束后,对于这一间半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依然在二弟手中,与其他六间房一起也被出租着。而面对其他兄弟姐妹的协商,二弟一直置之不理。
张先生觉得,按理说老人留下的宅基地,作为遗产每个孩子都应该享有适当的份额,可是二弟一人占用了所有的宅基地面积,那么二弟盖的房,其他兄弟姐妹是否可以分得相应的份额呢?兄弟姐妹们所想主张的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在听完张先生的陈述后,律师表示,张先生家最初的宅基地证件是建国初期颁的证,那个时候是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相当于国家将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都归农民所有。但是到了1962年,国家出了新的规定,规定中明确土地归国家所有,在这个时候五几年颁的证其实就已经失效了,就意味着农民不再有土地的所有权。如果当时已经在宅基地上盖了房子的,个人对自己所盖的宅院是有使用权的。随后在1993年左右,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即使没有登记的人家,自家所建的房子也不是白建了,所以在拆迁的时候,还是给予了张先生一家适当的补偿。
在九几年确权的时候一般都是210平米左右的宅基地,对于超出的面积,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当时有房屋的就继续使用,如果没有房屋的话,再想新建房产需要经过县政府的审批才是合法的。如果没有经过审批属于自己加建增建的房屋。
张先生家这个案件的争议的点有两点,第一个是父亲当时建的房目前还有一间半仍然存在,这一间半房产是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另外一点则是弟弟的自建房,宅基地上的房屋一般是谁出资建造即归谁。在不考虑二弟建的房屋是否经过审批的情况下,二弟已经将房屋建起来了,具有使用价值,那么使用权就应该归二弟所有。
根据张先生的陈述,弟弟的房子是在院子中的空地上自建的,我们姑且不考虑是不是合法,那么弟弟所建的房产,张先生等其他兄弟姐妹是没有办法要求分割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弟弟的房子是对父亲原有的房屋进行翻建,在没有征得兄弟姐妹同意的情况下仍然推倒重建的,张先生等兄弟姐妹是有权利要求分割的。
对于张先生来说,如果弟弟现在还占用着法院已经判决归张先生使用的房屋的话,律师建议张先生可以要求排除妨害,让弟弟把这间房屋腾空交付给张先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