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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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期间去肯德基就餐摔成植物人,谁该为我儿子的伤残买单?

发布者:怀向阳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331人看过

工伤认定主要考虑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只要与这三个因素有关,根据工伤认定的因果关系,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从目前的很多情况来看,对工伤的认定正在不断规范,但目前还存在模糊地带,有些基本问题依然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现实情况进行认定。


近日,寻求帮助的王先生,就向我们讲述了一段他儿子午休时间外出就餐不慎摔伤的经历。现在,王先生的儿子因摔伤造成颅内受伤严重,被医院判定为植物人,后续治疗的巨额医疗费,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王先生儿子午休时外出就餐受伤的经历,能申请认定为工伤吗?面对王先生的诸多疑问,律师,逐一为王先生解答。


2019年7月25日,王先生突然接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他被告知自己的儿子在工作日的午休时间,外出到肯德基就餐,在店内突然晕倒不慎摔伤。急忙赶到医院的王先生被医生告知,儿子颅内受伤非常严重。

据王先生讲述,儿子是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员,与用工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该单位一直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儿子工作的单位有食堂,出事当天的中午,是王先生的儿子单独外出就餐。


在经过两次开颅手术后,王先生儿子虽然保住了性命却被医生判定为植物人。儿子后续的医疗费用对于王先生一家来说,无疑是一笔庞大的开销。综合上述情况,王先生的儿子能被认定为工伤吗?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吗?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在听完王先生的叙述后,律师表示,王先生的儿子与单位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那么可以肯定的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王先生目前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申请认定为工伤,然后按照工伤保险的程序获得相应的赔偿;第二种则是看一下商家是否尽到了安保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保义务的话,也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王先生儿子的摔伤,如果有证据证明肯德基没有尽到安保义务,同时还是在工作时间因为履行工作过程导致的摔伤,那么两者则是一个竞合的关系,不仅肯德基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王先生儿子工作的公司也要按照工伤保险的待遇进行赔偿。


首先,肯德基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比如,当时有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肯德基地面湿滑,王先生儿子的摔倒是因为商家没有保持地面清洁,或者说是楼梯的设计结构是不是符合日常的安全标准,再有就是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在楼梯内摆放了一些物品影响了正常通行,如果出现以上的情况,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先生可以要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餐厅管理人承担责任。


聊完了肯德基的责任我们再来看看王先生的儿子能否申请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北京的司法实务中,午休时间也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因为北京的工作压力很大,午休时间并不是职工完全的自由时间,往往被认定与工作收尾或下一步工作开始是有关系的,所以说从时间上来看,王先生儿子摔伤的时间是能够认定为工作时间的。了解王先生儿子的情况后,我们查阅了相应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是有这样判例。曾经浙江高院有一个再审案件,涉及到工伤的问题时,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在食堂就餐,仍然是与的工作相关的,是一种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所以说如果王先生儿子摔伤的地点在单位的食堂,那么这个案子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一些。现在,我们只能通过法理进行推测,如果说肯德基距离单位的食堂距离也很近,每天员工可以选择在食堂吃饭也可以选择在肯德基就餐,性质上都是一个预备性或收尾性的工作,那么参照案例,律师表示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提醒王先生,工伤认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如果超过时限,工伤认定部门将会不予受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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