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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证的收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吗?

发布者:怀向阳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6日|分类:行政复议 |230人看过


摘要:如果没有办理但已经形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所以尽管没有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但依然可以作为继子,依法享有继父母相关的财产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房产、收入和其他资产原则上都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除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外,还有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如果通过视频或相关证据,证明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第3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正的办理规则有特殊的要求的从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若事实情况属于法律颁布之前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在《收养法》颁布之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如果没有办理但已经形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所以尽管没有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但依然可以作为继子,依法享有继父母相关的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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