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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起诉离婚能判离吗?

发布者:怀向阳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249人看过

自离婚冷静期颁布后,引发了社会巨大的讨论。离婚难成了一个被调侃为何不结婚的借口。如果婚后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能否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后应当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另外一方应当妥善扶养。夫妻中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想要离婚可以实现离婚的目的吗?


婚后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是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协议离婚后,不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主张撤销离婚的婚姻登记,但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一种身份关系的解除,一旦离婚登记生效,当事人一方就有权与他人重新缔结夫妻关系。如果离婚登记可以被随意撤销,将无法保护第三人的婚姻权利,从而产生更加复杂的社会问题。如果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当事人自愿和好的,完全可以通过复婚登记予以补救。但如果离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的,法院可以在判决确认离婚登记行为违法的同时,并撤销离婚登记中有关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部分的协议。对于该部分,婚姻当事人可以重新协议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


如选择起诉离婚,可以考虑通过法院确认患有精神疾病一方的行为能力,后通过指定监护人起诉离婚。笔者认为,婚姻存续的基础是双方的感情。婚后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判决维持还是解除其婚姻关系应当结合双方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婚后感情是否融洽、离婚的理由是否充分、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综合判断。


就此问题结合案例进行说明,陈某(女)与郭某(男)于2009年3月2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9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13日生一男孩。2012年,郭某开始患精神分裂症,陈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予驳回。之后,陈某外出打工不归,2015年12月3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郭某离婚。


陈某提出离婚的原因,就是郭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双方缺乏正常情感交流,影响夫妻感情正常维系。陈某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支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真正原因是郭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陈某虽未对郭某尽帮助治疗义务,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客观事实,这可从陈某对郭某的行为或态度中表现出来,即置郭某的疾病于不顾,长其外出打工不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难继续维系下去,也无和好可能。


在审判实践中,对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而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仍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而不能以起诉人是否帮助患者尽了治疗义务作为离婚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关于“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他们离婚的同时,要求起诉人对患者在金钱上予以适当帮助,为患者提供部分治疗费用。这样,既可让陈某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也可让郭某尽早得到治疗。


故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也是可以起诉离婚的。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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