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之诉中律师费可以由被告承担吗?
摘要: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案件回顾:XX与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撤销XX与XX之间的调解协议书;
2. 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3.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在该调解协议书做出之前,其与某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经做出 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有权主张XX向原告代位履行其对实际债权人某某公司的债务。原告认为,在该案情中,调解协议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其认为调解协议书导致原告的执行款无法执行到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在该案件中,债权人撤销之诉中律师费可以由被告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