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
1、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2、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嘉秀民初字第173号;裁判观点:被告黄某甲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花费相应医疗费,在手术后需休息并补充营养,造成一定期限内误工费及营养费损失应属合理,该部分物质性损失原告理应给予一定补偿。另,鉴于被告黄某甲作为女性在怀孕及订婚后未能顺利结婚,且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必然对其精神带来巨大痛苦,且对今后生活会有一定影响,原告需给予精神抚慰。综上,被告黄某甲全额将彩礼返还原告有失公平,酌定被告黄某甲返还原告40000元及所有金饰。
3、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三:郭某诉吕某离婚案;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裁判观点: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双方过错,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4840元等。
4、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二:刘某、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审理法院: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关于刘某婚后住院的花费,冯某要求刘某返还,因当时处于共同生活期间,冯某有义务给作为其妻子的刘某看病。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5、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七:王某、徐某某彩礼返还案;审理法院: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婚姻法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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