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刘先生、被告张女士于2016年11月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原告的父母在2018年5月购买了一户楼房并交纳首付款10万元,之后原被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备案登记,其余房款从刘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贷款支付。该房屋现由原告父母居住并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至今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刘先生向法院诉讼离婚时,主张该房屋出资人为其父母因而与原被告无关,张女士则要求分割该房屋。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原被告诉争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的物权尚未有效设立,不能认定诉争房屋的权属,更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分割,故对原被告要求确认权属、分割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准许刘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并驳回刘先生、张女士分割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
观点: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在财产方面的争议,主要是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纠纷,特别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何处理,更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房屋权属归属和分割的纠纷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的情况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性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即部分产权房屋。本案原被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没有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属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在法院对房屋的居住、使用纠纷处理完毕之后,当事人取得了房屋的完全所有权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双方就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又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单独就房屋所有权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二部主任律师怀向阳,专注婚姻家事领域,以上内容是有关《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的房子如何判?》的介绍,如您还有问题或者需要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可以联系我或当面咨询我,我都将会为您详细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