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拥有独立的人格,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相独立。公司还其债权人的钱也只能以公司的财产为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说明,公司债权人在向资不抵债无力偿还的公司要钱的时候,可以通过考察是否该公司股东已经实缴出资,试图将公司股东拉进案件中,使其在为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以便减少公司无力偿还给债权人带来的风险。此处股东承担的责任为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那么实践中具体是如何操作呢。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个知识点和一个相关的发条规定。
公司法实行认缴制,又叫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注册公司时将认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一个期限分段缴清,不需要一开始就缴全。而最终需要全部实缴出资的期限就被称为认缴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1. 诉讼阶段
如果公司股东的认缴期限已经到期但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可以直接在诉讼中将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额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认缴期限没有到期但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实践中一般债权人只能在诉讼阶段起诉公司,将股东拉进来很难。
2. 执行阶段
胜诉判决后,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的,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时可以申请执行法官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公司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如果股东出资不是或者抽逃出资的,可以申请法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被驳回,或者如果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执行完毕公司财产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要求法官出具裁定书,证明“(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3. 执行异议之诉
在上个阶段中,如果执行法院以认缴期限未到为由,驳回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的,需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实际在有第2步的裁定书证明“(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就不需要考虑认缴期限是否到期的问题了,而被称为加速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并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第2步的裁定书为证据之一。
所以如果被告是公司的,从最初的诉讼阶段就应该考虑到股东是否实缴出资的问题,然后一步步地层层递进,争取将股东拉入诉讼中,为债权人争取到最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