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日常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对自己的遭遇很不平,但是当说到起诉的时候,却因为不知道对方的信息而卡住了自己的维权之路。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准备起诉却不知道对方身份证,该怎么办。
起诉是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名字具有重名的可能性,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是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更是区别个人身份的唯一标志,在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通过身份证号将被告人的身份进行具体化、特定化。
当我们准备起诉的时候,首先要到法院进行立案,从理论来说,只要能够提供对方的姓名、出生年月、住所等可以区分被告与其他自然人身份的具体信息,你就可以起诉他,也就是说,即使对方跑路了,没人知道他去哪儿了,不知道对方身份证号,手机号码也打不通,如同人间蒸发一样的时候,你依然可以去法院起诉。提供基础诉讼材料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具诉前调查令,法院出具调查令后,就由律师出面,调取案件的相关信息,对对方的身份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看了这么多,您应该对法院立案有了简单的了解。作为一名律师,建议大家不要想事后的补救办法,应该从一开始就做好相关防备,不管是签订家庭内部协议、还是打欠条、签合同、写收据,该走的流程、该签的信息一个都不能少,而且一定对对方的身份证号进行核查,有条件的可以附上身份证的复印件,以确保身份信息的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