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丈夫是一对大学时期的恋人,毕业后顺理成章的走进了婚姻的殿堂。两人工作稳定,感情也一直很好,但结婚五年都没能迎来自己的宝宝。
2020年,求子心切的二人决定进行试管婴儿术,随即与医院签订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李女士在当年年底接受了 2 个胚胎的移植,另有 2 个胚胎被冷冻保存。
就在夫妻两人期待宝宝到来的时候,丈夫却因心源性猝死,带着遗憾离开了这个世界。李女士悲伤过度,移植手术也没有成功。
半年后,李女士思前想后,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她准备解冻之前留存的冷冻胚胎,将手术继续下去,可医院却拒绝了李女士的请求。未能达成心愿的李女士找到律师进行咨询。李女士能顺利完成后续的手术吗?国家对此又有哪些规定?让我们看看怀向阳律师对此怎么看。
律师说法
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为辅助生殖技术,是医学科学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体现。为了更好的规范社会伦理、道德,避免滥用辅助生殖技术,2003年时,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相关医疗机构受该部门规章的约束。
李女士在丈夫去世后,能否单方要求医院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结合两方面来看,第一,李女士及其丈夫与医院是否形成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同中是否医院是否负有胚胎移植的义务?第二,李女士要求胚胎移植是否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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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
李女士及其丈夫与医院形成的是保管冷冻胚胎合同还是辅助生育的医疗服务合同?
李女士夫妻与医院签订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足以说明两人是想要通过体外受精、冷冻胚胎和胚胎移植的方式实现辅助生育的目的,其与医院形成了辅助生殖的医疗服务合同,合同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辅助其生育。
虽然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因技术操作原因存在分阶段、分步骤履行的特点,但并不影响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整体性。
因此,即便李女士的丈夫去世,医疗机构也应全面的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继续为李女士进行胚胎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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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
对李女士进行胚胎移植,是否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了相应的伦理原则,其中社会公益原则中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首先,李女士与丈夫之前未生育,未收养子女,进行人工辅助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其次,李女士作为丧偶妇女,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所指称的单身妇女并不相同,为其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有悖于社会公益。
最后,医院并没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原则”。
类似李女士的案例其实也不少,从实践中看,法院对患者起诉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进行胚胎移植还是持肯定态度。相信随着社会发展,民众对与辅助生殖技术的需求扩大,国家会完善相关的规范、规则,以保护我们作为个体的生育权,树立良好的社会伦理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