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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前段时间,走投无路的徐先生找到怀向阳律师进行咨询。他爱人家中有兄弟姐妹6人,父母去世后,留下三套公租房。随后,三套公租房遇到拆迁,按照拆迁政策的要求,徐先生爱人一家在经过协商后决定,达成了口头协议:将拆迁的事宜全权委托给家中最小的弟弟,还为此办理了公证手续。约定在房产“公转私”时全部落在小弟名下,拆迁安置房和补偿款也都以小弟的名义获得,然后再进行分配。
父母留下的三套公房中,其中一套房子一直由徐先生和爱人居住使用。原本以为这次拆迁之后,一家人可以获得拆迁安置房。谁知,徐先生和爱人等来的却是法院的传票。征收办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表示小弟早已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如今起诉的目的是,要求徐先生和爱人执行合同,立即腾房。
案件开庭,家中小弟当庭表示,自己没有能力安排姐姐和姐夫的住处。眼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经签订,搬家已成定局,徐先生和爱人在无奈之下仓促搬家。可在他们的心里,依旧期待着新房建成后的生活。
可当回迁房建成,徐先生和爱人再一次失望了。小弟共获得了三套拆迁安置房以及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但却并没打算分给徐先生夫妇。还私下与并不具备安置条件的大哥的儿子,签订协议,将其中一套回迁安置房转让给他居住使用。
小弟有权处置拆迁安置房吗?大哥的儿子有权获得安置房吗?徐先生一家还有机会拿回属于他们的权益吗?
律师说法
如果三套公租房在拆迁时仍在父母名下,未变更承租人;那么应当结合拆迁政策确认被拆迁安置人;但在本案中,三套公房先转为私产,落户到小弟名下,后又进行拆迁,由此可以推断本案中拆迁应当是以小弟的名义进行拆迁,表面上看拆迁利益应归小弟个人所有。但从本案案情来看,徐先生和爱人曾在一套公租房内居住,后续办理公证手续以小弟弟的名义拆迁都是为了更方便办理拆迁手续,其真实意思还是要分割拆迁利益。
那么,从这个角度进行切入,我们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争议焦点
公转私过程中是谁出资?
现今对公房进行拆迁,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一般是将公房转为私产后进行拆迁。公房转为私产,需要承租人出资购买房产。以小弟的名义购买下公房,需要明确原来的公房承租人、同居人,兄弟姐妹同意以小弟的名义购买下房产,是否全部有小弟一人出资,如果有其他兄弟姐妹共同出资,那么对这个案子来讲,后续的情况会比较明朗。
争议焦点
公证书内容能否推翻?
我们注意到,为了以小弟的名义拆迁,其他兄弟姐妹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协议,具体的协议内容可以通过调取公证档案确认。
但是,如果公证协议的内容是虚假的意思表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徐先生得有其他相反的证据才能推翻公证书。
争议焦点
被拆迁安置人是谁?
拆迁利益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因房屋产权人为小弟,小弟是被拆迁人,是否因为户口问题存在其他的被拆迁安置人应当通过调取拆迁协议和拆迁政策确定,如徐先生和爱人是被拆拆迁安置人,那么拆迁利益中也有徐先生和爱人的份额。
争议焦点
“口头约定”如何主张拆迁利益?
本案中,出于对亲人的信任,徐先生和其他兄妹并没有对将来产生的拆迁利益进行约定。只能看着小弟个人取得了拆迁利益,但没有书面协议能否分割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来看,徐先生在家庭会议过程中是否有录音录像,其他兄妹现在是否想要争取拆迁利益,转为私产时是否为共同出资,家庭会议是否有其他人参与可以作证,徐先生夫妻是否是被拆迁安置人等等都会影响到后续徐先生主张分割拆迁利益。如果最终确认拆迁利益为其他兄妹或徐先生夫妻与小弟共有,那小弟给侄子安置房的事情可以通过诉讼撤销。
我们注意到,签订拆迁协议后,徐先生夫妻曾被诉腾退房屋,可以结合其他街坊证明徐先生夫妻在房内长期居住;另外,徐先生对于家庭会议的内容应当再与小弟、其他兄妹联系,确认协商的具体内容,过程可以录音;本案还需调取原公房承租、居住情况,拆迁政策、拆迁协议等分析诉讼分割拆迁利益的可行性。
亲情可贵,也会被利益蒙蔽双眼。律师也提醒各位,对于影响自身利益的事儿,及时咨询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