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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父亲再婚,不尽赡养义务,为争遗产将继母一家告上法庭

发布者:怀向阳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702人看过

       当下,我们提倡婚姻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老人当然也不例外。如今,越来越多的老人在经历离异或丧偶后,都想找到一位能陪伴自己度过余生的伴侣。那么,老年人再婚需要注意什么?遇到纠纷又该如何解决呢?


       案例回顾

       刘大爷与张老太在公园晨练时相识,经过两年多的相互了解后,两位老人组建了新的家庭。两人婚前各育有一子,二人在老人结婚时都已成年。

      张老太的儿子小王,对母亲再婚一直是支持的态度。而刘大爷的儿子小刘,则对于父亲再婚非常有意见。不仅对父亲的态度冷淡至极,与张老太也是矛盾频频,好在二位老人与两个孩子并未生活在一起,一直单独居住在刘大爷名下的一套两居室内。

      几年后,刘大爷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查出已经身患癌症,虽然老人对待病情很乐观,但毕竟也是七十高龄的老人,出门看病以及在家期间,都需要照顾。就这样,不忍老人受苦的小王,将两位老人都接到自己家中一起生活。

       张老太在儿子小王的陪伴下,一直悉心的照料着刘大爷,小王还独自承担了刘大爷高额的医疗费用。而在这期间,刘大爷的亲生儿子小刘,仅偶尔来小王家探望一下父亲。

       今年年初,刘大爷因病情恶化医治无效去世,张老太和儿子小王一手操办了刘大爷的丧事。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丧事刚刚结束,刘大爷的亲生儿子小刘,就把他们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并要求偿还刘老太和儿子小王偿还父亲的全部积蓄以及丧葬补助。

       据了解,刘大爷和张老太居住的两居室,是刘大爷之前的老伴去世后,刘大爷用自己的工龄独自购买的。在与张老太结婚的近十年时间里,由于刘大爷生病,住院,其实并没有多少积蓄,直到刘大爷去世,老两口在银行里仅有三十万元存款。

       接到诉状后,一直在尽赡养义务的小王慌了神,不知该如何应对,更不知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急忙联系到怀向阳律师,希望律师帮自己理清思路。



       律师看法

       本案是非典型的继承纠纷,涉及到后老伴与子女的继承。继承案件中,需要结合被继承人遗产、遗嘱、继承人几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需要厘清刘大爷的遗产都有什么。从案情描述来看,刘大爷的遗产包括单独用自己工龄购买的两居室和近十年来老两口积蓄的一半。对于积蓄部分,还需要结合证据进一步区分,30万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刘大爷的个人财产。当然,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作为老伴的张女士都有继承的权利,差别在是否需要析产一半作为张女士的财产。


       其次,需要明确小王能否作为刘大爷的继承人,在本案中,被继承人刘大爷与张女士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但张女士的儿子小王在刘大爷生病后,将其接到自己家中,与母亲张女士共同悉心照料刘大爷,并承担了刘大爷高额的医药费,可以初步推断小王对被继承人刘大爷尽到了扶养义务,扶养不仅包括抚养还有赡养,能否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需要法院结合证据判断,即便不能作为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小王应该可以分到部分遗产。


       最后,被继承人刘大爷的遗产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应当参照法定继承,由继承人平均分割,其中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人,可以主张多分。本案中,张女士跟小王在刘大爷生病后精心照料,并办理了丧葬事宜可以主张多分遗产。如果法院结合扶养情况,将小王列为继承人,那么刘大爷的遗产,由小刘、小王、张女士三位继承,其中张女士、小王可以主张多分遗产。如果不将小王列为继承人,小王作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人可以主张分到部分遗产,剩余部分由张女士和小刘继承。


       夕阳红恋爱在现今已经很常见了,但子女出于一些原因,对父母的选择可能并非百分之百支持,这时就需要父母做好规划,可以对财产分配提前立下遗嘱,以免出现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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