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女士家共有三个姐妹,她在家中排行老二。2008年,父母的房屋面临拆迁,张女士在母亲的委托下,推翻了开发商的行政裁决,重新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而这份协议的签订,却成为一家人矛盾的开始。
2010年,张女士的父亲去世。由于房屋为父母共同财产,因此,家中大姐对于张女士重新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表示不认同,并将家人和开发商告一同上了法庭。在2012年的这次诉讼中,法官判定,张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对于房屋的拆迁利益,大姐提出,除非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否则就不同意。由于家中四人对于拆迁利益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安置的新房迟迟无法落实。无奈之下,80多岁的老母亲只能在张女士和三妹的家中轮流居住,望眼欲穿的等待着属于自己的房子。
律师这样说
案件关键
对于张女士家中因为拆迁导致的这场纷争,怀向阳律师表示,张女士家中四个亲人,在房产的分配问题上达成一致,是目前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能让母亲住进新房的关键。
根据张女士提供的材料,在2011年之前,如果被拆迁户和拆迁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拆迁单位可以向建委申请行政裁决,建委会根据当时的房价确定赔偿方案,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赔偿。但是,在2011年之后,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不再有拆迁相关的行政裁决,因此,张女士家后续也没有按照行政裁决来处理,而是与拆迁公司重新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败诉原因
对于2012年的这场诉讼,法官之所以判定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是因为签订补偿协议的是张女士,但房子是父母的共有财产,在父亲去世后,房子中属于父亲的份额产生继承,其中房子的一半属于母亲的财产,父亲的另外一半房产,平均分成四份,也就是三姐妹每人获得房产1/8的份额,母亲获得5/8的份额。
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只有共有权人全部同意才可以。本案中,签订协议的是张女士,而对于协议的签订,家中大姐并不知情,因此,大姐以自己利益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张女士一家人在拆迁之前,进行过继承的诉讼或者办理了继承公证的话,各自拥有的份额就会比较明确。这个时候对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来说,拥有房产2/3以上份额的家人,就可以直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了。
按照法定继承来讲,大姐只拥有房产1/8的份额,所以,大姐要求安置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另外,需要纠正的一点是,即使安置房登记在母亲或者大姐的名下,也并不代表登记人享有被安置房屋的完全利益,因为安置房屋中还涉及到其他人的利益,需要后续进行析产或补偿。
律师建议
自己家的房子已经被拆了,但并没实际上得到补偿,因此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对被拆迁人进行赔偿或者补偿。由于大姐和张女士以及小妹还有母亲之间的利益不一致,亲人之间存在分歧,所以,原告可以是张女士的母亲,也可以是张女士或者小妹,被告是开发商,大姐则可以列为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三人及第三人的拆迁利益进行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