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老人在超市购物时,拿了一袋散装鸡腿,称重后离开摊位,在化妆品区将未付钱的鸡腿放入包内,径直离开。
超市工作人员黄某发现后进行阻拦,双方因价款是否支付产生争议,后至超市二楼办公室处理此事。交涉过程中,双方并未发生肢体冲突。谁料,老人突然从办公室窗户翻出,沿着二楼外侧较窄设备搁置板行走,后从二楼跳至货车车顶,并从货车跳至地面,导致自身多处骨折。
随后,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及护工费。
老人受伤后要求超市赔偿的诉求合理吗?他的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盗窃呢?
律师分析
怀向阳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民商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管委会委员,盈科北京工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红绿灯》《怎么看》嘉宾律师。擅长办理疑难复杂重大民商事诉讼,再审、申诉案件。
首先,明确基本概念。一般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
构成一般侵权行为须符合四方面的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就该案而言,究竟谁的权益受到损害了呢?
于超市而言,一两个鸡腿也是钱啊,被人拿走不付钱,自己的财产有了损失;
于老人而言,翻窗跳楼导致全身多处骨折,自己的身体健康权遭到了损害。
双方的权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是谁该为谁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确认谁是过错方。
超市认为,老人购买鸡腿不付钱,老人有过错;
老人认为,自己年事已高,对是否付款记忆不清,在与工作人员沟通时情绪紧张,才采取翻窗跳楼行为导致自身受伤,超市有错。
但依照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四要件”的规定,只有违法的行为构成侵权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谁有违法行为呢?
显而易见,老人偷拿鸡腿不付钱,虽然钱不多,但也属于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该行为在性质上就是一个违法的行为。
反观超市工作人员黄某,他在发现老人“买东西不付款”的违法行为后进行了阻拦,并没有肢体冲突,目的也是为了维护超市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这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中规定的合理措施。
所谓合理措施,就是自然人或法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阻拦行为需要有度,如果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还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接下来,我们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分析:
老人的身体权遭到损失并非超市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导致,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相反,超市的财产损失确实是因为老人偷拿鸡腿不付钱的行为所致,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老人向法院起诉超市侵犯其身体健康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反而是超市,可以就其损失向老人主张返还财产或其他补救措施。
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老人的主张。鸡腿虽不值几个钱,但是这个行为值得重视。
那么,老人买鸡腿未付钱的行为,属于盗窃吗?
“盗窃”这个行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罪名,最低的立案标准金额是一千元(各省不一致),因此,老人购买鸡腿不付钱的行为,也不至于就牵涉刑事犯罪。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超市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时可能会涉嫌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这起案件中,老人购买的散装鸡腿不够一千元,也没有证据表明他有多次盗窃的行为,因此,老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这也不能排除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偷盗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且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在超市偷东西造成很恶劣的影响,将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且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君子不为盗,贤人不为窃。不能因财物价值小,就贪图小便宜,左手摸一把,右手揣一把。不仅有违道德,严重者触犯法律,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