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 北京市昌平区满井公交站附近
一辆白色轿车在从左侧超越同车道摩托车时,突然向右并线,白色轿车右后侧与摩托车发生剐蹭,摩托车倒地侧滑,车手跌落翻滚三周有余。而后白色轿车没有丝毫犹豫,加速驶离现场。
后经了解,事故中的伤者为一名女骑手,事故造成面部、四肢等大面积挫伤。
两轮摩托车的稳定性较差,一旦与轿车发生碰撞,极易失控倒地,严重的会车毁人亡。看到这段令人惊心胆颤的视频,很多网友愤怒了。尤其是摩托圈的骑手们,纷纷指责白色轿车驾驶员属于刑事犯罪,甚至是故意杀人,应当被刑事拘留。
8月23日 北京交警官方微博发布消息
从网友跟帖的情况来看,主要提到的罪名有以下几种: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我们分别来分析一下,为何代某利没有因为涉嫌以上罪名被刑事拘留,而仅仅是行政拘留呢?
01故意杀人罪
网友所说的故意杀人肯定是带有情绪化了。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而本案中,代某利与受害女骑手素无冤仇,并无杀人动机。之所以变道超车时突然向右打轮,无非是不满摩托车车速“过慢”,阻挡了自己行进速度,进而采取了一种威慑、泄愤的危险行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目的,肯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
0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主观上要明知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
举一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例子:2019年8月17日下午4点多,东城区自然博物馆路口公交车和宝马轿车斗气飙车,两名司机多次在变道急刹,这样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两个人、两辆车之间的争斗了,而是危害到了公交车上所有乘客、以及路面上其他车辆、行人的安全。
正因此,两名司机都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但本案中,代某利侵犯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行驶在前方的摩托车,并非路面上不特定的交通参与者,因此,代某利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3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该罪属于行为犯,危害的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比如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驾等。
本案中代某利车速较快,超车时恶意别车,危险行为动作连贯,并无刻意追逐过程,也无竞速行为,且不存在醉驾情节,故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04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该罪是结果犯,首先要有交通违法行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本案中,从结果上看并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从主观上看是故意,并非过失,因此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05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受害女骑手如果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以上,那么代某利的确涉嫌故意伤害罪。因为代某利明知超车过程中突然并线,很大可能性会剐蹭到摩托车,造成车辆倒地、车手受伤的严重后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轻伤的结果,至于车辆是犯罪工具,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定性。
鉴于目前女车手伤情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代某利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也无从判断。
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代某利采取危险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只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民事赔偿:女骑手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216条规定,驾驶员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商业险部分,因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拒赔的,只能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向肇事司机代某利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外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238条规定,向代某利主张车辆、衣物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
很多网友表示“处罚太轻”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一点小事,就恶意别车,完全不顾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情节确实比较恶劣。
希望每位交通参与者都能认真对待类似事件,时刻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