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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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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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后有还款证明但债权人手里仍有借条何解

作者:王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88次举报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沪高法民一(2009)17号

1、出借人称借款到期未还,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但主张已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但主张已经归还的,属于对借款真实存在的自认。对该借款事实一般可直接予以确认。至于借款人提出已经归还的抗辩,属于对权利消灭的主张,应由借款人队相应主张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主张已经归还借款并提出付款证据,而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偿还的是另外的借款,或者是依法应当优先清偿其他债务从而不能产生清偿系争借款效果的,属于权利性主张,债权人应对此主张负举证责任。

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现执业于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精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民事纠纷的处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8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继承、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