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XX
被上诉人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律师(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争议焦点:
2002年张XX之父张父与彭XX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是否有效;
协议书记载“约4.6亩”,张XX能否要求返还实际耕种的14.48亩;
张XX2018年取得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能否随时收回土地。
【裁判结果】
一审:会东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6民初XXXX号判决——驳回张XX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34民终XXXX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结论:
张父作为户主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构成家事代理,协议有效;
双方系“转包”而非“转让”,张XX与村集体承包关系未变;
协议面积虽写“约4.6亩”,但实际交付全部承包地并已履行20年,张XX不得单方要求返还;
转包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2028年9月30日),法院予以明确。
【办案过程】(刘洁律师团队视角)
收案与风险评估
2021年7月接受彭XX委托时,涉案土地已由其连续耕种19年,且无任何书面催要记录。
风险点:协议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大、未备案、新证登记面积14.48亩。
优势点:长期稳定占有、缴纳农业税及义务工、社长处签字见证、原告全家搬离本社20年无争议。
证据收集与固定
调取2002年《土地承包协议书》《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收条;
找到时任社长、执笔人、在场人出具证人证言并申请出庭;
收集彭XX历年农业税完税凭证、义务工分配表、社集体证明;
对原告2021年第一次起诉后撤诉的裁定进行阅卷,掌握其“证据不足”心理;
现场勘验陪同法官丈量8块地,确认其中2块原告已租给他人,进一步削弱其“全部返还”主张。
诉讼策略
合同效力层面:重点论证“家事代理+实际履行+社集体认可”三重有效性;
面积差异层面:以“协议写约数+未丈量+全部交付+20年默认”反驳返还请求;
政策背景层面:引用2018年确权“只换证、不调地”原则,说明原告与村集体关系未终止;
价值导向层面:庭后提交《诚信原则与耕地投入情况说明》,强调彭文才投入大量基础设施,返还将造成“毁耕还荒”。
庭审与调解
一审三次开庭,原告申请4名证人出庭,我方案前完成证人模拟询问,锁定“协议自愿、面积未量、全家知情”三要点;
原告提出调解方案:同意保留4.6亩,其余返还。我方坚决拒绝,要求明确转包至2028年;
二审不开庭审理,提交《书面审理法律意见书》+社集体《情况补充说明》,强化流转期限应受承包期限制的观点。
【点评】
证据为王,时间换空间
农村土地案件最忌“口说无凭”。20年前的协议、社长签字、农业税票、现场勘验图形成完整证据链,让“口头约定+面积误差”不再成为对方突破口。
家事代理与表见代理的灵活运用
张荣卫以“父亲非承包代表”主张合同无效,是常见套路。通过1998年二轮承包档案、户籍信息、未成年状态三份证据,锁定张兴成户主身份,成功适用家事代理规则。
面积差异的“默认交付”理论
协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时,切忌陷入“数字之争”。本案抓住“未丈量+全部交付+20年无异议”,将面积差异转化为“默认合意”,使对方返还请求失去事实基础。
确权换证≠承包关系变动
2018年新一轮确权仅做“登记更正”,不改变流转效力。庭上及时引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将“新证登记人”与“流转合同相对人”区分,阻断原告“证在人还”的逻辑。
价值导向与裁判趋势
判决书写入“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要求”,体现法院对耕地投入、稳定经营的倾向性保护。代理词中引入“毁耕还荒”风险,为法官提供裁判社会效果的说理素材,取得良好反馈。
——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 刘洁律师
2023年10月(脱敏版)
刘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