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系因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属引发的所有权确认纠纷。被上诉人丙(我方当事人)自2000年起持续占有、使用、收益甲、乙(夫妻)位于老街桥头的两处房屋(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各一),并于2004年付清全部款项,持有甲亲笔书写的《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条》。2020年,片区纳入“小坝心西向会客厅及G353改扩建项目”,甲、乙作为登记权利人与政府签订征收协议,领取总计278万余元补偿款。丙依据买卖合同及长期占有事实,主张补偿款应归其所有。甲、乙否认曾出售涉案房屋,称仅转让部分面积且协议未成立,遂成讼。
裁判结果
一审:确认全部补偿款278万余元归丙所有;甲、乙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丙返还。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办案过程(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刘洁工作纪要,已脱敏)
收案与风险评估
接受丙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证据:
2004年甲亲笔《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条》;
2001-2020年连续对外出租的18份《租赁合同》;
2006年政府颁发给丙的《拆旧建新用地许可证》;
8名知情亲属(含甲、乙同胞兄妹)出庭证言。
初步判断:长期占有+书面协议+租金收益,可形成高度盖然,但征收档案登记在对方名下,需防止“登记即权利”的惯性思维。
证据补强
(1) 绘制“时间-事件”轴,将付款、入住、出租、改建、领证、征收六类节点可视化,供法官快速了解履约轨迹;
(2) 对18份租赁合同进行骑缝拍照并调取部分租客身份证信息,防止被质疑“批量伪造”;
(3) 申请3名基层调解人出庭,证明2019年曾就补偿款分配组织调解,甲亲口承诺“给丙100万元”,用以佐证其自认出售事实;
(4) 书面申请法院向街道办调取刁某地块补偿协议,证明丙另获补偿与涉案房屋无关,提前封堵“重复获利”攻击点。
一审庭审策略
主攻:
① 买卖合同已成立并实际履行——《合同法》第36条“履行治愈”原则;
② 长期、公开、排他占有形成事实物权,可对抗登记名义人;
③ 征收档案仅为行政程序记载,非确权行为,不具有终局效力。
防守:
若法院认为集体土地跨组转让效力存疑,则援引“同村不同组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已实际使用20年被村集体默许,应认定有效。
一审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证据链,认定“买卖+交付+长期占有”达到高度盖然,判决全部补偿款归丙。
二审应对
甲、乙提交:
刁某视频证言(土地仅133㎡);
48人《证明》系伪造的说明;
征收调查表(丙曾签字确认甲为权利人)。
我方向法庭提交:
丙签字系“配合挂户”背景说明,并申请召开家庭会议的证人余某出庭,证实“挂户谈判、补偿款全部返还”的口头约定;
对“133㎡”说法提交现场航拍叠加图,显示丙实际建房面积与刁某地块无关;
针对48人《证明》真实性,提交一审就已质证的庭审笔录,强调法院并非单独采信该份证据,而是综合全案认定。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刘洁)
长期占有事实是最硬核的证据。20年租金流水、多次添附、政府拆旧建新许可,使“代管”说法显得违背常理。
书面协议即使欠缺对方签字,也可通过“履行治愈”补正。关键要把付款、交房、使用、收益四个环节做成闭环。
征收档案虽登记在对方名下,但行政程序记载不等于民事确权。通过家庭会议证人、调解笔录等证据,可证明登记仅为“挂户”策略,有效削弱登记公信力。
提前调取“第三方补偿协议”是制胜细节之一,彻底阻断对方“重复获利”的舆论攻势。
教训与启示:
农村房屋买卖务必同步制作平面图、四至确认表,并让村委会盖章备案;
遇征收时,权利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征收部门提交异议函,防止登记外观固化;
对证人证言要“分层使用”,核心亲属出庭,边缘人员书面证明,防止“批量签字”被攻击为伪造
。
刘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