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根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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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天津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根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1民终77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该公司十二分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经保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上诉人经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依法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A的工作时间超出国家规定的每月21.75天的工作时间,经保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保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 经保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刘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经保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5,666.63元;补发2017年7月-2017年12月差额工资600元;给付2017年防暑降温费632元和冬季取暖补贴335元;给付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942.53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9,333.32元;给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24,888.96元;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540.24元;诉讼费用由经保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1日A入职经保公司,工作地点为经保公司驻农商银行,任职保安,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上24小时休48小时,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一审庭审中,双方对仲裁裁决第一、二、三项均予以认可;2017年法定节假日A累计加班7天,经保公司已发放加班费1,000元,同意补发加班费差额部分1,252.88元,A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有争议的事实及焦点为A是否持有书面劳动合同、经保公司是否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A周六日上班应否支付加班费,A认可经保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原件,经一审法院审查,A与经保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该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期间双方当事人亦按照该合同实际履行,A陈述其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经保公司并未交付给A劳动合同原件,并以此主张经保公司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A并未提交相关有力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A主张经保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该事实,A该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周六日加班费,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A在职期间上班时间为综合工时,上24小时休48小时,经保公司已安排了倒休,故A再行主张在职期间的周六日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A主张的给付工资差额部分、防暑降温费、冬季煤火费、带薪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部分,庭审中双方对事实和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经保公司亦同意给付,一审法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XX公司给付A2017年7月至12月工资差额部分600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XX公司给付A2017年防暑降温费632元及冬季取暖补贴335元;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XX公司给付A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942.53元;四、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XX公司给付A2017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部分1,252.88元;五、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全部由天津XX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A提交值班记录,证明工作时间不区分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提交证人证言,证明经保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保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经保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持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经查,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主张经保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上明确约定A的工时制度为综合工时,在经保公司已经安排A休息的情况下,A主张经保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A已经与案外人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未发生变化,A主张经保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王根余律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离婚、继承案件。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由王根余律师创办。服务宗旨是:把做事放在第一位,赚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