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不同意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职工可以在事故发生 之日起30日后,即由公司申请的期限过后,直到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1年 后再提出申请,将不再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应当由省级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 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另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 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 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 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 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 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吴小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