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实践中,“明知”是核心构成要件之一,直接关系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既是法律适用的难点,也是实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一、“明知”的法律内涵与类型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明知”包括“确知”与“应知”两种形态:
确知:行为人明确知晓财物来源于犯罪活动(如上游犯罪人直接告知);
应知:根据客观情况可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财物系犯罪所得(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司法机关可通过间接证据推定“明知”,例如: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财物;
2、在非正常交易时间、地点接收财物;
3、协助转换财物形式(如现金转虚拟货币)或转移资金;
3、收取高额“手续费”或采取隐蔽手段交付财物。
二、司法实践中“明知”的推定规则
实务中,法院常通过“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认定“明知”:
客观行为异常性:若行为明显违背常理(如无正当职业者频繁接收大额转账),可推定主观明知;
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关系:存在亲属、经济利益关联等密切关系时,更易被认定“明知”;
财物属性与来源:财物系违禁品或与行为人经济能力严重不符(如普通商户接收大量未开封奢侈品),可能构成推定依据。
典型案例:
在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李某多次以市价三折收购大量全新手机,且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法院结合交易价格异常、频繁性及手机来源不明,认定其“应当知道”系犯罪所得,构成犯罪。
结语
“明知”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与生活经验,通过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司法机关在运用推定时,既要打击犯罪,也需保障无辜者不受不当追究。对于公众而言,在涉及非常规财物交易时,应主动核实来源并保留凭证,避免因“无意帮忙”卷入刑事风险。
吴小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