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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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明知”如何认定?

作者:吴小杨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06次举报
2025-05-21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实践中,“明知”是核心构成要件之一,直接关系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既是法律适用的难点,也是实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一、“明知”的法律内涵与类型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明知”包括“确知”与“应知”两种形态:

确知:行为人明确知晓财物来源于犯罪活动(如上游犯罪人直接告知);

应知:根据客观情况可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财物系犯罪所得(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司法机关可通过间接证据推定“明知”,例如: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财物;

2、在非正常交易时间、地点接收财物;

3、协助转换财物形式(如现金转虚拟货币)或转移资金;

3、收取高额“手续费”或采取隐蔽手段交付财物。

二、司法实践中“明知”的推定规则

实务中,法院常通过“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认定“明知”:

 

客观行为异常性:若行为明显违背常理(如无正当职业者频繁接收大额转账),可推定主观明知;

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关系:存在亲属、经济利益关联等密切关系时,更易被认定“明知”;

财物属性与来源:财物系违禁品或与行为人经济能力严重不符(如普通商户接收大量未开封奢侈品),可能构成推定依据。

典型案例:

在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李某多次以市价三折收购大量全新手机,且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法院结合交易价格异常、频繁性及手机来源不明,认定其“应当知道”系犯罪所得,构成犯罪。

结语

“明知”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与生活经验,通过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司法机关在运用推定时,既要打击犯罪,也需保障无辜者不受不当追究。对于公众而言,在涉及非常规财物交易时,应主动核实来源并保留凭证,避免因“无意帮忙”卷入刑事风险。


吴小杨律师,专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本科学历,通过了司法考试获得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8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
1361120********85 刑事辩护、离婚、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