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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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劳务关系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提供劳务一方发 生伤亡的怎么办?

作者:吴小杨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99次举报
2021-03-19

劳务关系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仅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在此,需 要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作一个区分:《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 应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 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 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还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 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欠缺的仅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形式要件。用人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与用人单位 之间的关系,一般都符合上述特征,均属于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对象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约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双方为平等主体,提 供的劳动内容具有特定性,双方按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一般不存 在从属关系。例如,家庭的钟点工,病人的临时护理工,单位或个人因特定需要雇请的搬运、装卸、挖掘、装修工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关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 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结清的关系

(2)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 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 成员,而是按照双方约定的劳动内容从事劳动。虽然劳务的需求方有

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同样,劳务提供者也有督促被服务对象按约付酬的 权利。

3)   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或个人,或者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个人。

4)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因此,如果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发生伤亡,不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根据民法或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


吴小杨律师,专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本科学历,通过了司法考试获得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8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
1361120********85 刑事辩护、离婚、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