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7年2月,马某、曹某某夫妇与何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以58万元购买何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市价评估后为66.75万元),并支付2万元定金。合同明确约定:“如因共有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由何某承担违约责任。”然而,签约后何某以“房屋共有人苗某(丈夫)不同意出售”为由拒绝履约。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马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33.4万元(2018年评估价达91.4万元)。
争议焦点
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认定以2017年6月5日(何某首次明确违约)为节点,房屋增值损失按8.75万元计算;马某夫妇主张以2018年5月21日(合同正式解除日)为节点,索赔33.4万元。
购房者未及时止损是否需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结果:支持解除合同,何某返还定金2万元,赔偿损失8.75万元(即2017年6月5日房屋评估价66.75万元与合同价58万元的差额)。
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
何某构成根本违约:其隐瞒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事实,违反合同约定;购房者未及时止损:2017年6月5日何某明确拒绝履约后,马某夫妇未采取合理措施(如另购他房),导致2017年6月后的房价上涨损失需自行承担;共有人不同意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物权法》,共同共有房屋出售需全体共有人同意,苗某未签字且明确反对,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
法律启示
购房前务必核实房屋共有情况。卖家隐瞒共有人或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或无法履行。购房者应要求所有共有人签字确认,并核查房产证登记信息。合同需明确违约责任本案合同中约定“因共有人原因违约由卖家担责”,成为索赔关键依据。建议在合同中细化违约金、损失计算方式等条款。及时止损是维权关键,根据《民法典》第591条,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拖延维权导致损失增加,法院可能不支持赔偿扩大部分。
温馨提示
卖房者:诚信履约,若共有人存在分歧,应提前协商一致,避免因违约承担高额赔偿;
购房者:签约前核实房屋权属,留存沟通证据,遇卖家违约时果断维权,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及时止损。
房价暴涨背景下,卖家违约纠纷频发。此案提醒我们:法律既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要求当事人积极履行减损义务。购房路上,细节决定成败,谨慎方能避坑!
吴小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