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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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暴涨后卖家反悔,法院如何判?这起案件给购房者敲响警钟!

作者:吴小杨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3日分类:案例浏览:445次举报
2025-03-23

案件背景

2017年2月,马某曹某某夫妇与何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以58万元购买何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市价评估后为66.75万元),并支付2万元定金。合同明确约定:“如因共有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由何某承担违约责任。”然而,签约后何某“房屋共有人苗某(丈夫)不同意出售”为由拒绝履约。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马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33.4万元(2018年评估价达91.4万元)。

争议焦点

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认定以2017年6月5日(何某首次明确违约)为节点,房屋增值损失按8.75万元计算;马某夫妇主张以2018年5月21日(合同正式解除日)为节点,索赔33.4万元。

购房者未及时止损是否需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结果:支持解除合同,何某返还定金2万元,赔偿损失8.75万元(即2017年6月5日房屋评估价66.75万元与合同价58万元的差额)。

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

何某构成根本违约:其隐瞒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事实,违反合同约定;购房者未及时止损:2017年6月5日何某明确拒绝履约后,马某夫妇未采取合理措施(如另购他房),导致2017年6月后的房价上涨损失需自行承担;共有人不同意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物权法》,共同共有房屋出售需全体共有人同意,苗某未签字且明确反对,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

法律启示

购房前务必核实房屋共有情况卖家隐瞒共有人或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或无法履行。购房者应要求所有共有人签字确认,并核查房产证登记信息。合同需明确违约责任本案合同中约定“因共有人原因违约由卖家担责”,成为索赔关键依据。建议在合同中细化违约金、损失计算方式等条款。及时止损是维权关键根据《民法典》第591条,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拖延维权导致损失增加,法院可能不支持赔偿扩大部分。

温馨提示

卖房者:诚信履约,若共有人存在分歧,应提前协商一致,避免因违约承担高额赔偿;

购房者:签约前核实房屋权属,留存沟通证据,遇卖家违约时果断维权,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及时止损。

房价暴涨背景下,卖家违约纠纷频发。此案提醒我们:法律既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要求当事人积极履行减损义务。购房路上,细节决定成败,谨慎方能避坑!



律师名字:吴小杨 执业律所: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11201010857585 执业年限:16年 个人简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8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
1361120********85 刑事辩护、离婚、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