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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X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如娃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6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永济市XX以永检刑刑诉(201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X、刘X、刘X、冯X、李XX、何X、朱X、常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XX指派检察员贾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张X,被告人冯X、李XX、何X、朱X、常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济市XX指控:2018年以来,被告人顾X、刘X、刘X、冯X、李XX、何X、朱X、常X等人,以加入广州市XX公司销售海兰宝化妆品(没有产品)为幌子在永济进行传销活动,通过打电话、QQ、微信等以谈朋友、找工作方式诱骗他人加入该组织。该组织采用拉人头计酬的方式,推行“五级三阶制”即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要求传销人员首次加入传销组织时,至少交2900元购买一份海兰宝化妆品成为业务员;“业务员”购买1-2套,发展下线达3-9套可以晋升为“主管”;“主管”发展下线10套可以晋升为“主任”;“主任”通过下线发展65套可以晋升为“经理”;“经理”通过下线发展达到393份可以晋升为“总经理”。该组织在永济市XX、永X家属区、晓朝村、小张村、木材公司家属区、农药厂生活区租住房内统一食宿,并在寝室内进行洗脑听课,并根据不同级别发展下线按一定的比例提成。经查,被告人顾X、刘X、刘X、李XX、冯X、朱X、何X系传销团队的寝室长,管理各自寝室的人员生活和学习培训。被告人顾X、刘X系该传销组织在永济两个团队的领导,被告人刘X负责收取新人的加盟费;各被告人均已达到主任级别,系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管理者。该传销组织在永济参与人数已达60余人。
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物证;被告人辩解和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顾X、刘X、刘X、冯X、李XX、何X、朱X、常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顾X、刘X、刘X、冯X、李XX、何X、朱X、常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顾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提出:顾X组织、领导传销人员的人数,应按30余人计,公诉书认定的小张村寝室内的10人,与本案无关,不应予以认定;顾X团队与刘X团队,互不组织、领导,各自独立运行。顾X并非刘X团队的领导,也不控制刘X团队的传销人员,故顾X团队与刘X团队应分别认定人数,不应共同计数。顾X团队的传销人员30余人,应予认定,其余不应认定。被告人顾X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顾X犯罪情节较轻,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应宣告缓刑;被告人顾X仅发展了30余人,刚达犯罪的起刑标准,本人在犯罪中没有获利,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犯罪情况较轻。
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提出:没有证据证实刘X任团队经理;组织领导行为不确定不明显;没有实施非法拘禁、殴打等传统传销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小张村的传销人员与本案顾X、刘X等传销组织没有任何联系,该人数不应计入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传销人员60人证据不足;刘X为初犯,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到案后如实供述,先后供述基本一致,应为坦白。
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同时提出:对本案中关于传销人员人数的认定中,对小张村寝室的人员不应当认定在此案中;被告人刘X不是该传销组织的发起者,在组织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X系初犯、偶犯;也没有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本人也是受他人引诱、欺骗后误入传销组织,自身也是受害者;被告人具有坦白犯罪事实的情节和良好的悔罪表现,其在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调查,如实、全面的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顾X、刘X、刘X、冯X、李XX、何X、朱X、常X等人,以加入广州市XX公司销售海兰宝化妆品(没有产品)为幌子在永济进行传销活动,通过打电话、QQ、微信等方式,并以谈朋友、找工作等为借口或理由诱骗他人加入该组织。该组织采用拉人头计酬的方式,推行“五级三阶制”即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要求传销人员首次加入传销组织时,至少交2900元购买一份海兰宝化妆品成为业务员;“业务员”购买1-2套,发展下线达3-9套可以晋升为“主管”;“主管”发展下线10套可以晋升为“主任”;“主任”通过下线发展65套可以晋升为“经理”;“经理”通过下线发展达到393份可以晋升为“总经理”。该组织在永济市XX、永X家属区、晓朝村、小张村、木材公司家属区、农药厂生活区租住房内统一食宿,并在寝室内进行洗脑听课,并根据不同级别发展下线按一定的比例提成。经查,被告人顾X、刘X、刘X、李XX、冯X、朱X、何X系传销团队的寝室长,管理各自寝室的人员生活和学习培训。被告人顾X、刘X系该传销组织在永济两个团队的领导,被告人刘X负责收取新人的加盟费;各被告人均已达到主任级别,系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管理者。该传销组织在永济参与人数已达60余人。
同时查明,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顾X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分局民警抓获,后临时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2018年10月18日出所,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顾X共被临时羁押了8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木材公司家属院寝室传销人员的证人证言
(1)马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们寝室住着亢XX,李XX,李X,张XX,郭X和我(我在寝室叫李X),传销说的商品就是广州XX公司XXX化妆品,我没有见过这些产品,一份是2900、3900的不等。我是业务员级别,郎X和何X负责我们寝室人员的管理,平时安排我们按时上课、吃饭和其他人员交流学习等情况。我是2017年11月份左右来的永济,当时我堂弟马X骗我说他在永济搞工程,让我到永济帮忙。我刚到永济,马X就将我带到永济XX的一个寝室,过了一个月马X就回家了。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郎X和何X到电机厂二楼寝室通知所有人员收拾好自己的东西,然后带领我们到永济市木材公司家属院这个寝室。电机厂二楼的寝室长是何X,负责我们这个寝室的全部生活学习。2018年4月下旬是郎X和何X指挥我们搬家的。电机厂二楼的这个寝室当时的人员就是我们现在木材公司家属院的全体人员,有我、何X、郎X、尤XX(在寝室叫王X)、李XX(在寝室叫李X)、郭X(在寝室叫左X)、刘X(在寝室叫严X)、李X、张XX共计九个人。我总共买了十份产品,但都没有见到产品。
(2)尤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在2014年在忻州加入传销活动,第二次在运城加入,2017年年底来的永济市加入的,加入的广州XX公司。说是销售产品,实际没有产品,至少要交3000元成为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上面有主管、主任、经理、老总,实际上就是以谈朋友、找工作的方式骗来加入,业务员至少要邀约两个人加入作为下线,3-9份升为主管、10份至65份是主任;65份至392份是经理,393份以上老总。我所在的木材厂家属院寝室住了我、郎X、李X、李X、左X、闫X、卢XX、李XX个人。我是业务员级别。我就是刚来的时候,就购买了一份产品(XXX化妆品),交了2900元,就交给了杨XX。
(3)郎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七点左右,我坐大巴车来到永济参加的传销组织,在永济市XX住到4月份,因为房租到期,所以我就到木材家属院租赁了杨X的房子。我到永济后,交了2900元购买了一份产品,这样我就加入了这个团队。购买1-2份产品成为团队的业务员,购买3-9份产品成为主管级别,购买10-63份产品成为主任级别,购买64-292份产品成为经理级别,购买293份产品以上成为老总(总经理)级别。我在的这个寝室总共八个人,有我、严X、王X、李X、郭X、李X、李X、舒X。交钱后我到现在也没有见到产品。
(4)张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们永济市木材公司家属院这个寝室有我、严X(刘X)、李X(马XX)、李X、郭X(团队内称左X)、王X(亢XX)、何X、李X、“帆姐”、“桃姐”共十个人,是什么级别我不清楚。
(5)郑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2017年就来到永济搞传销,这个团队我知道有两个寝室,一个在木材公司家属院,另一个我说不上来。我们寝室住了10个人。
(6)郭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8年5月5日来的永济市木材公司家属区寝室参加的传销组织,这个寝室有八个人,有“浩哥”、“坤哥”等七个男的和一个女的。
2、XXX寝室传销人员的证人证言
(1)彭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7年12月份左右从河南焦作来的永济,我们先是在永济市XX厂的寝室住着,随后我一个人搬到永济市XXX3号楼3单元202室这个寝室。永济市XXX3号楼3单元202室这个寝室是李XX在负责,他是主任级别以上。我们的生活费都是交给李XX,每人每天8元钱,然后李XX负责给我们安排伙食。我们这个寝室都有罗XX、陈XX、莫XX、李X等九、十个人。当时公安机关敲门的时候,是顾X将我们所有人的手机收集起来,然后藏起来了。顾X不是我们寝室的,我们知道他也是主任级别以上。我们参加的是广州市XX公司,刚进来交2900元买一份产品,产品名称是XXX化妆品。我当时就购买了一份。购买3-9份升为主管,10-64份升为主任,65-392份升为经理,393份以上升为总经理(老总),升为老总就出局了。在制度课上,我听讲课人说,达到老总级别后,一年可以至少挣23.8万元。我们平时在寝室,主要就是听课,课上主要讲的就是怎么邀约人,怎么推销产品。常X在我们团队也是主任级别以上,当天聚餐时,就是常X、顾X在负责组织大家烧烤。2018年5月22日永X家属区寝室被查处后又到晓朝村寝室,晓朝村寝室共有16个人。
(2)肖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先住在永济市XX厂生活家属区寝室,永济市XX厂生活家属区寝室总共有十一二个人,有顾X、冯X、李X、邹XX、欧XX、刘XX等。冯X负责永济市XX厂生活家属区寝室,他是主任级别以上的,顾X也是主任级别以上。我们每天的生活费一般交给李XX,每人每天8元钱。我们的生活费一般就是在永济市XXX3号楼3单元202室寝室交给李XX的,李XX是主任级别以上。我们参加的是广州市XX公司,刚进来交2900元买一份产品,产品名称是XXX化妆品。我当时就购买了一份。在这个传销组织里,购买3-9份升为主管,10-64份升为主任,65-392份升为经理,393份以上升为总经理(老总),升为老总就出局了,就是离开了这个团队,在制度课上,我听讲课人说,达到经理级别后,一年可以至少挣23.8万元。购买这个产品,一种方式是我自己购买,当我购买的份数达到一定数量,我就可以晋升;另一种是我邀请其他人进来购买,他们购买的份数也算在我的名下;还有一种方式是人帮人,意思就是先帮一个人购买的份数达到一定量,他升上去后再帮助我们把级别升上去。我们平时在寝室,主要就是听课,课上主要讲的就是怎么邀约人,怎么推销产品。2018车4月21日,为了庆祝顾X升为主任级别,我们在永济市XX举行了庆祝仪式,当时我还给我寝室的人拍了照片。当时庆祝仪式上,都有顾X、罗XX、周XX、欧XX、邹XX、彭XX、潘XX等,永X寝室和电机厂寝室的几乎都去了,我在当时是负责礼仪的,冯X、李XX、常X作为我们这个团队主任级别以上领导,在这个庆祝仪式上还做了讲话。我当时就是在电机厂这个寝室交给了一个叫“叶X”的年轻女子,我到现在为止都没有见到任何产品。被查以后,我又到农药厂生活区寝室。
(3)罗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8年5月份来的永济,生活在永济市XXX家属院寝室,寝室里有十几个人。
(4)陈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8年元月份我朋友陈X让我来的永济,生活在永济市XXX家属院寝室,寝室里有十几个人。
(5)李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8年5月份我朋友刘X让我来的永济,生活在永济市XXX家属院寝室,寝室里有十几个人。2018年5月22日被查处后我到了城北街道XX寝室,住了16个人。
(6)刘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参加了永济的传销组织,在永济市永X西区3号楼3单XX,我们这个团队是新XX公司,购买一份2900元,但没有产品,我购买了一份产品,现在是业务员级别。从晓朝村寝室被带到公安机关的共有16个人。
(7)欧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参加了永济市的传销组织,我是先在XXX寝室即永X西区3号楼3单XX,XXX寝室被查后,又到了晓朝村寝室,我们这个团队产品是新柏兰化妆品,购买一份2900元,但实际没有产品,我购买了一份产品,现在是业务员级别,从晓朝村寝室被带到公安机关的共有16人。
(8)邹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和我一起从XXX寝室带到公安机关的共有十八九个人,平时讲课的内容是广州公司的一些制度。
(9)周XX的询问笔录。证实的内容与邹XX的询问笔录的内容基本一致。
(10)潘XX的询问笔录。证实的内容与邹XX的询问笔录的内容基本一致。
(11)莫XX的询问笔录。证实的内容与邹XX的询问笔录的内容基本一致。
(12)李X的询问笔录。证实的内容与邹XX的询问笔录的内容基本一致。
(13)李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2018年5月来永济参加的传销组织,和我一起从XXX寝室被带到公安机关的有十八九人。
(14)赵XX的询问笔录。证实的内容与李X的询问笔录的内容基本一致。
(15)该灵的询问笔录。证实的内容与李X的询问笔录的内容基本一致。
(16)李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以前的同事陈X叫我来的永济XXX寝室从事传销活动,这个寝室有十几个人,永X有两个寝室,另外一个寝室也是十几个人,两个寝室长都是陈X。
3、小张村寝室传销人员的证人证言
(1)李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7年10月份到永济市XX一个寝室,加入广州XX公司,交2900元购买一份产品,当时寝室领导是一个叫“翠姐”的女的,后来到了小张村寝室,小张村寝室有十个或十一个人,我在小张村住了四五个月,每天有人讲制度课、邀约课。这个团队在永济市总共有三个寝室,小张村一个,张华XX一个,西XX附近一个,大概人数在三四十个人。这个团队总共有五个级别,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老总;至少交2900元成为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1-2份;3-9份是主管;10-64份主任;65至392份经理,393份以上老总,成为业务员至少要邀约两个人加入,提升级别,就是通过打电话、QQ等以谈朋友、找工作把人骗来加入。
(2)何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小张村寝室有九个人或十个人,公司的名字是广州XX公司,加入公司至少要交2900元,成为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上面有主管、主任、经理、老总。每天都在寝室上制度课、打牌。我购买了一份产品,交了2900元,是一个男的到我们寝室收的钱,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没有产品,让我填了一个表。寝室的领导是个女的,叫“萌XX”。
(3)曹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听课的内容是广州XX公司化妆品产品,我没有见过产品。我是2018年4月份通过我朋友陈X(男,大约21岁,江苏人)介绍加入的,当时加入需要交纳2900元才能成为公司的业务员,我当时交了2900元。寝室我只知道住了9个人。
(4)宋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小张村寝室有9个人,原来住在北XX的寝室,寝室长罗XX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在的寝室长是萌XX。
(5)陆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小张村寝室有9个人,我给黄XX交了2900元。
(6)李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与陆XX的询问笔录的内容基本一致。
(7)陶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与陆XX的询问笔录的内容基本一致。
(8)郭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与陆XX的询问笔录的内容基本一致。
(9)叶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与陆XX的询问笔录的内容基本一致。
(10)李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与陆XX的询问笔录的内容基本一致。
4、晓朝村寝室传销人员的证人证言
(1)王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8年6月12日来到永济市XX寝室参加传销组织,寝室人员不固定,有时七八个,有时十几个。
(2)陈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8年5月29日来的永济市XX寝室参加传销组织,寝室的人介绍说做的是广州XX公司的化妆品,具体我也没有见过产品,寝室里有十六个人。
(3)潘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今年过完年来的永济参加传销组织,刚来的时候住在电机厂寝室,被查以后我就又到了晓朝村寝室。
(4)王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与潘XX的询问笔录的内容基本一致。
(5)张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与潘XX的询问笔录的内容基本一致。
(6)石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与潘XX的询问笔录的内容基本一致。
(7)额其布合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与潘XX的询问笔录的内容基本一致。
(8)李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5月24日,我朋友蓝X把我带到晓朝村寝室参加的传销组织,寝室里的人给我介绍说做的是广州XX公司的化妆品,具体我也没有见过产品。寝室的人给我说加入先交2900元,就成为公司业务员,级别有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级别。晓朝村寝室住了有16个人。
(9)黄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今年六月七号来的永济XX寝室参加的传销组织。
(10)余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与黄X的询问笔录的内容基本一致。
(11)陈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们在永济市有两个团队,一个是顾X的团队(我们称顾X为“陆XX”),一个是刘X的团队,他俩都是主任级别,他俩有一个共同的上级经理,叫刘X,外号叫“叶X”,负责收取新会员的会费。我们这个团队说是加入广州XX公司,销售XXX化妆品,实际没有产品,就是通过打电话、QQ、微信的方式骗人加入,新人加入至少要交2900元,成为公司的业务员,成为业务员后要邀约两个人加入,业务员上面有主管、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1-2份为业务员,3-9份是主管,10-64份为主任,65-392份是经理,393份以上是老总。顾X是大主任级别,在永济市有四个寝室,分别在晓朝村庞家堡、这个寝室是从电机厂生活区寝室搬过来的,寝室长是冯X,第二个是XXX寝室,寝室长是李XX,第三个在农药厂附近,寝室长是朱X,第四个寝室是电机厂生活区旁边,寝室长是顾X。这四个寝室共有50到60个人,我以前是跟着李XX的,李XX被抓以后我就跟着冯X了。刘X跟顾X一样,都是大主任级别,刘X在永济也有寝室,但我不知道具体情况。2018年4月份的一天,顾X升为主任,吴XX和孟XX升为经理,刘X升为上线经理,在永济XX庆祝,当时顾X团队的两个寝室,刘X团队和运城团队也来了。当天去酒店庆祝的领导都有刘X、顾X、朱X、李XX,冯X、刘X团队的所有寝室长都在,运城也来了几个寝室长,还有一个团队领导。我还知道有一个领导叫常X,他是从运城团队过来的,他高于主任级别,低于经理级别,目前属于脱寝状态,不负责具体的寝室。我刚来的时候就提出要走,但是他们限制我的自由不让我走,周XX还把我的手机拿走了。他们说拉够四个人升到主管级别,我或者我的下线拉够三百人进公司,我就能到经理级别,能赚290万元,我向父母要了5800元交给“叶X”,后他们以办理公司入职手续为由把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都拿走了。新来的人和我刚到宿舍一样,上厕所和外出都有人跟着。
(12)张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8年6月中旬来永济参加的传销组织,我原先在电机厂生活区单元楼寝室,今天早上刚搬到城北街道XX寝室。我们寝室有十一二个人,都叫不上名字。我知道电机厂生活区寝室的寝室领导是刘X,我们都叫他涛哥。另,陈XX、欧XX、彭XX、莫XX在XXX寝室被查以后又到晓朝村寝室。
5、农药厂寝室传销人员笔录
(1)曹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2018年1月份来的永济参加的传销组织,一直住在农药厂生活区寝室,寝室领导是个姓李的男的。
(2)吴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7年12月份来的永济XX家属区寝室,寝室长是个男的。
(3)马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农药厂生活区寝室常住的大概有八九个人。给我们讲课的是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的,讲一种叫XXX的产品,我是2018年3月份来的永济参加的传销组织。
(4)朱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1月份来的永济参加的传销组织,刚开始在永济北郊一个批发市场边上的出租屋,2018年5月份来到永济市XX。北郊批发市场出租屋住了八九个人,寝室长叫一个李XX的男子,他也是农药厂寝室的寝室长。
(5)王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8年1月份来的农药厂寝室,和我一样从农药厂寝室带到公安机关的共有8个人,分别是曹XX、朱XX、李X、吴XX、肖XX、唐XX、马X。
(6)唐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之前没有向城东派出所民警全部说实话,因为出租屋的人提前告诉我,他们是搞传销的,要是有人问我来永济干什么,让我说就是过来玩的。我是2018年3月份来的永济XX寝室,出租屋的人给我讲直销制度课,让我买2900元买一份产品加入公司,让我至少叫两个亲戚朋友加入公司才算成功,他们让我把亲戚、朋友的名字、联系方式、职业等信息全写在一张纸上,让我把亲戚朋友想办法骗过来。他们给我说公司的产品是XXX,他们说产品是看不到的。我提出过要离开,他们不让我走,他们处处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我刚进宿舍的时候,一个女的(看着20岁左右,云南人)就以看看我手机为由,把我手机拿走,说是玩手机对眼睛不好,让我和宿舍的人聊天。
(7)张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8年5月28日来的永济市农药厂寝室,我要走的时候罗X不让我走,还把我的手机拿走了,寝室长是朱X,这个寝室有李X、罗X、吴XX、马X、唐XX等十多个人。
(8)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8年过完春节在河南焦作参加的传销组织,我们这个团队是一个月前来的永济市。这个团队说是加入广州XX公司,销售XXX化妆品,实际没有产品,就是通过打电话、QQ、微信的方式骗人加入,新人加入至少要交2900元,成为公司的业务员,成为业务员后要邀约两个人加入,业务员上面有主管、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1-2份业务员,3-9份是主管,10-64份是主任,65-392份是经理级别,393份以上是老总。我在汽车站附近的寝室,这个寝室有二十多个人,我只认识朱X一人。李X、肖XX在XXX寝室被查后又到农药厂寝室。肯定是搞传销的,有三个人经常出去买菜,有时也见两三个成群出入,人员流动比较大。
6、其他证人证言
(1)张XX(永X家属院西区居民)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后半年到2018年前半年,我发现3号楼1单元202室经常有年轻人进进出出,我猜想肯定是搞传销的,有三四个人经常出去买菜,人员流动比较大。
(2)刘XX(永X家属院西区居民)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与张XX的询问笔录的内容基本一致。
(3)杨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永济市木材公司家属院一排11号房子我是2018年4月26日出租给一个叫郎X的人。
(二)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1、传销人员唐XX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唐XX辨认,朱X就是农药厂寝室负责安排传销人员讲课的人;刘X就是5月23日收其5800元的“女领导”。
2、传销人员陈X的辨认笔录。证实:经陈X辨认,顾X就是其所说的领导四个寝室的人,已达主任级别;朱X是农药厂寝室的寝室长;冯X是电机厂和晓朝村庞家堡寝室的寝室长;刘X就是其所说的“叶X”,主要负责收钱,已经是经理级别;李XX是XXX寝室的寝室长。
3、张XX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张XX辨认,确认6号李XX为永X家属区传销点的负责人,负责给该点购买蔬菜、粮油等。
4、被告人朱X的辨认笔录。证实:经朱X辨认,确认顾X是传销组织电机厂生活区寝室的负责人,主任级别以上;冯X是电机厂生活区另一个寝室的负责人,之后还是晓朝村寝室的负责人,主任级别以上;李XX是XXX寝室负责人,主任级别以上;刘X负责收取各寝室新人缴纳的会费,主任级别以上。
5、被告人顾X的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顾X指认出永X家属区三号楼东单元二楼西户为传销团队李XX管理的寝室;电机厂生活区北34号楼3单元3楼西户为顾X自己管理的寝室。
(三)书证
1、房屋出租合同。证实:传销组织租赁杨X位于永济市北郊XX的房屋。
2、传销人员业绩复印件。证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顾X的手机相册上提取的传销人员的业绩情况。
3、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4、抓获经过说明。证实:各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
5、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罚决字(2015)00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12日,何X因参加传销组织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6、临时羁押证明。证实: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顾X临时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2018年10月18日出所。
(四)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李XX处扣押的笔记本上记录了传销组织上课内容、业绩清单及生活费账单。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顾X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因为搞传销我在宁夏银川被银川市公安局抓获。我是2018年1月份的时候从河南焦作坐大巴来的永济。到了永济后,我带领一个团队,就是以广州市XX公司的名义进行传销,产品是XXX化妆品。我带领一个寝室,位于永济XX活区,冯X带领小张村寝室,李XX带领XXX寝室,朱X带领永济市XX寝室,这个团队主任级别以上的领导还有常X、刘X、刘X,常X是从运城派过来的领导,刘X自己带领一个团队,带领三个寝室,分别是电机厂生活区两个、木材公司家属区一个。我见过刘X团队的领导就是何X,带领木材公司家属区这个寝室;刘X带领刘X团队的一个寝室。我们寝室的人员不固定,一般就在十个人左右,不让参加进来的新人在一个寝室停很长时间,一个星期左右让寝室长带着人员互换。我、冯X、李XX、朱X是主任级别。这个传销组织共有五个级别: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就是以谈对象、找工作等名义拉人进来,要求新人购买XXX化妆品,一份产品2900元。通过不断发展下线购买产品、拉人头的方式晋升级别,发展下线购买1-2份产品为业务员,3-9份晋升主管,10份晋升主任,65份晋升为经理,发展达到394份晋升为总经理。我带领的团队共有30多人,刘X带领的团队也有30多人,我们两个团队是合作关系,相当于一个团队。
2、被告人刘X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主要内容:这个团队说加入的是广州XX公司,销售的是XXX化妆品,实际上没有产品。首次加入要交2900元购买一份成为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上面有主管、主任、经理、老总。我所在团队的领导是左X,左X住在木材公司家属院寝室,主任级别,我在传销团队里叫“严X”。我们这个传销组织就是通过QQ、微信聊天的方式以介绍工作、交朋友等名义拉人头进来,然后让进来的人购买化妆品。这些人交钱后,我们团队会根据你的级别高低进行10%左右的奖励。刘X和我是一个村的,是我们团队的领导,主任级别。
3、被告人刘X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们是以广州市XX公司的名义进行传销。每套产品2900元,购买1-2套产品是业务员级别,2-9套是主管级别,10-64套是主任级别,65-392套是经理级别,393套以上升为总经理级别。但我们其实就没有产品,实际上就是通过拉人进来,骗他们购买产品交钱,从来就不给他们产品,我们就没有产品。我们这个传销组织在永济有三个寝室,李XX带领永X这个寝室,朱X带领一个寝室,刘X带领电机厂这个寝室,我带领晓朝村这个寝室。他们三个都是主任级别。李XX在我们这个团队叫李XX或轩X,常X也是主任级别,但他没有带领寝室。我认识顾X,他在我们团队叫陆XX,我不清楚他带领哪个寝室,但知道顾X是主任级别。我们这个寝室都有郎X、李X、张XX、苏XX、杨XX、张XX等共计十五人。冯X是晓朝村庞家堡寝室的负责人,主任级别,带领一个十一二人的寝室。我认识何X,他住在永济市木材公司家属区寝室,这个寝室是郎X租赁的,何X是什么级别我不清楚。朱X的真实姓名是朱X,我们在团队称朱X为朱X或辰X。我知道的顾X带领一个团队,带领的寝室有李XX、朱X、冯X、常X这几个寝室;刘X带领的是另一个团队,带领的寝室有电机厂33号楼这个寝室、木材公司家属区这个寝室。刘X和顾X虽然各自带领一个团队,但我们其实就是一个团队,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我是主任级别,负责刘X团队、顾X团队新人缴纳产品钱的收取。这些钱,我收取后都交给了我的初中同学陈X,她是经理级别,是我的上线。我们这个团队就是通过拉人头的方式,骗人进来缴纳会费(就是购买每份产品2900元),其实就没有产品。然后根据发展人员及购买产品的数量,不断提升人员的级别,承诺达到主管级别可以得到20%的返利,达到主任级别可以得到30%的返利,达到经理级别可以得到42%的返利,达到总经理级别可以得到52%的返利。永济市木材公司家属区这个寝室是刘X团队下的寝室,当时这个寝室由郎X负责租赁的,但寝室里人员的生活、学习都是由何X负责管理,何X是这个寝室的寝室长。2018年5月十几号的时候,我在和陈X在QQ上聊天时,陈X宣布我升为主任级别,并让我负责收钱。我收钱的时间不长,我总共就收取了四个新人缴纳的钱,总共就四套产品,共11600元。这些钱我都是在永济XX前的广场上,全部交给了陈X。
4、被告人冯X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在2017年在河南焦作市加入传销组织的,我们这个团队三四十人,是在2018年3月份迁到永济市的。说是加入的是广州XX公司,销售的是XXX水精灵补水套装,实际上没有产品。首次加入公司要交2900元购买一份,成为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上面有主管、主任、经理、老总,总共有五个级别。至少要交2900元成为公司的业务员,每个人至少要发展两个人作为下线,通过谈朋友、找工作等方式把人骗来加入,说的是3-9份是主管,10份至64份是主任,65份至392份是经理,393份以上是老总。共三个寝室,电机厂生活区后门附近(5单元5楼)、永X附近一个、晓朝村一个。
5、被告人李XX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8年2月份先在焦作市参与传销组织,当时讲课的人说是广州XX公司的产品,产品就是海兰宝化妆品,一份2900元,购买一份就可以成为公司业务员。我就购买了一份,但产品我到现在都没有见过。到3月份的时候,有人通知让我们都到永济,我就和五六个人相跟着坐大巴车来到永济XX活区。我们平时没事在寝室就是闲聊,一般十天左右就有人过来给我们讲课,主要讲的就是广州XX公司的产品,让我们购买海兰宝化妆品,然后通过拉人进来,多购买产品就可以不断升级,从业务员升到主管到主任、经理、总经理。我们寝室平时就十个人。我是主管级别,负责永X和电机厂这两个寝室的管理。按时收取寝室人员每人每天8元钱的伙食费,并做好账务记载,并负责给寝室购买蔬菜等。顾X级别比我高,主任级别以上,2018年5月22日,公安机关来永X寝室检查时,我去开门之前,顾X将永X寝室所有人的手机都收了起来,藏在阳台上。在永X寝室顾X给我介绍过常X,当时顾X给我说常X是个领导。
6、被告人何X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在2015年因搞传销被忻州市公安机关调查过,2017年因搞传销先后被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局北城派出所、西城派出所、东城派出所调查。2015年3月份到2017年3月份,我到山西忻州搞传销。到2017年3月份,我到运城也是搞传销,到2018年3月份,我表哥杨XX把我带到永济XX的一处寝室,我才知道也是搞传销。当时说让我交2900元,就可以加入广州XX公司成为业务员,我就把钱交给一个叫王X(女,大约30岁,河南人)的人。到今年4月底,我就被调到木材公司的寝室了,过了没几天农药厂寝室的就都搬到木材公司的寝室了。这个传销团队分为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我听讲课的说发展一份2900元是业务员,发展3到10份是主管,发展10份到64份是主任,发展64份到280份是经理,发展280份以上就是总经理。我知道有四个寝室,分别是农药厂、木材公司、永X、小张村四处寝室。我住的寝室有9个人。讲课没有具体固定的人,就是轮流讲课,我们寝室住的人基本都讲过课。
7、被告人朱X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7年1月份从河南焦作来的永济,当时我在焦作也是在传销组织里。随后有人带我们三四十个人坐大巴来到永济,当时就是我们团队的领导顾X安排我们过来的。我知道的有电机厂生活区两个寝室,一个寝室长是冯X(在我们团队里称呼为“鹏X”),一个寝室长是顾X(在我们团队称呼为陆XX或军哥);XXX一个寝室,寝室长是李XX(在我们团队称呼为“李XX”或轩X);永济XX一个寝室,寝室长是我,主任级别。顾X是我们这个团队的总负责人,负责协调我们这个团队寝室之间及寝室内部的所有事情,是主任级别。我、冯X、李XX也是主任级别,负责寝室内部人员的学习、生活等,同时还负责寝室之间人员的交流,负责到各寝室讲解邀约课、制度课等。我现在知道我们这个团队其实就是传销组织,以交朋友、处对象、找工作等名义将人骗进来,然后让进来的人购买产品,一份产品是2900元,其实就是骗人进来缴纳会费。我进来的时候就购买了一份产品,交了2900元,但到现在为止都没有见到产品。新人缴纳的费用都交给刘X,在我们团队称呼她为刘X或叶X。刘X就是负责各寝室新人缴纳的购买产品的钱,主任级别以上。常X也是主任级别,还没有带领寝室,是从运城派驻进来的领导。每次新人决定交钱的时候,都是寝室长通知团队主任顾X,然后刘X就会过来收钱,出具一张表让交钱的人签上名字。顾X是传销组织电机厂生活区寝室的负责人,主任级别以上;冯X是电机厂生活区另一个寝室的负责人,之后还是晓朝村寝室的负责人,主任级别以上;李XX是XXX寝室负责人,主任级别以上;刘X负责收取各寝室新人缴纳的会费,主任级别以上。
8、被告人常X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时候,我弟弟常XX骗我到运城搞传销。到2018年3月份,运城公安打击传销,我就回老家了。5月13日的时候,我弟弟给我说让我来永济,我就来到了XXX的寝室。我知道的我们这个传销组织一共有四个寝室,顾X、冯X、李XX、何X各负责一个寝室。顾X是负责小张村寝室的,冯X是负责电机厂寝室(电机厂五单元、五楼左户)的,李XX是负责永X寝室的,何X是负责木材公司家属院寝室的。他们都是寝室长,都是主任级别以上。我在冯X负责的那个寝室住。我们寝室一共10个人,四个男的,六个女的。女的有刘XX、肖XX、陈XX、潘XX、莫XX、赵XX。我是2017年6月1日开始在河南焦作参与传销组织活动的,2017年11月份我们组织调我到运城,2018年5月13日负责永济传销团队的周X(经理级别)安排我来到永济,并告诉我目前永济传销团队有44人,让我过来带一个寝室。到了永济之后,是冯X过来接的我,直接将我接到了电机厂这个寝室。我到了永济之后,因为新寝室的人员不够,我就先在冯X的寝室呆着。按照周X的安排,各寝室的领导自行安排寝室的生活、讲课等,寝室之间的人员流动是寝室长之间自行联系。寝室长负责安排寝室人员的学习、吃饭及新人的带领,寝室长会根据自己寝室的情况,不定期的更换寝室的位置,租赁新的寝室。统一收取寝室人员每人每天8元钱,收取的这些钱寝室长用于支付寝室房屋的租赁和买菜钱。这个传销组织里有叫“叶X”的人,她经常到各个寝室交流,“叶X”,也是主任级别以上,她的真名字叫刘X,是负责收取组织里人员购买产品的钱。2018年5月22日,我被带到公安机关调查时,负责永济另一个团队的领导刘X也被带到了公安机关。刘X带领的在永济市的这个传销团队,我知道的共计是三个寝室,三个寝室的寝室长分别是刘X、陈X、陈X。刘X虽然带领的是另一个传销团队,但刘X经常到我们这个团队的寝室进行交流。并且刘X也负责收取刘X带领的这个团队人员购买产品的钱。刘X带领的这个传销团队有三十多个人。我是主任级别,我们这个团队就是通过不断的发展人员,拉人进来,让进来的人购买产品,通过倍增人数,提升在团队的级别。业务员级别可以得到15%的返利,主管级别可以得到20%的返利,主任级别可以得到加的返利,经理级别可以得到42%的返利,总经理级别可以得到52%的返利。我、刘X、顾X、李XX、冯X经常在一起交流,所以很清楚对方的级别。冯X在电机厂生活区寝室房租到期后,就将寝室人员搬到了小张村寝室,他还是小张村寝室的寝室长,主任级别。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X、刘X、刘X、冯X、李XX、何X、朱X、常X,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以谈朋友、找工作等方式诱骗他人加入该组织,并釆用拉人头计酬的方式,推行“五级三阶制”,骗取财物,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之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既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各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分别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其行为均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永济市XX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X、刘X、刘X、冯X、李XX、何X、朱X、常X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顾X、刘X、刘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顾X、刘X系该传销组织在永济两个团队的领导,每个团队参加传销的人员均已达30余人,推销的商品属同一产品,且参加传销人员及各被告人均证实两个团队之间经常往来,特别是在公安机关打击后从原来的寝室转移到另一处寝室继续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两个团队时有交叉、混合,该两个团队属同一传销组织,公诉机关认定该传销组织在永济参与人数已达60余人并无不当,故对各辩护人关于传销人数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各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但实际并无具体的产品,且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过程中有非法限制参加传销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社会危害较大,故对被告人顾X、刘X、刘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X虽然不是该传销组织的发起者,但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等职责,系传销组织的领导者,所起作用积极、主要,并非次要、辅助,故对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X不是该传销组织的发起者,在组织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X有违法前科,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顾X、刘X、刘X、冯X、李XX、何X、朱X、常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八日折抵刑期八日,即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刘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
三、被告人刘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
四、被告人冯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
五、被告人李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
六、被告人何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
七、被告人朱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
八、被告人常X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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