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光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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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定员工试用期录用条件?对于新员工该如何考核?

发布者:潘光宗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906人看过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说到底还是人才的竞争。所以对于公司来说,员工的招聘和录用是重中之重公司HR要把握好录用和考核两个关键,真正筛选出最符合公司需求的员工,最大限度地防止不合格员工进入到企业中,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很多公司在员工开始工作后,才发现无论是从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看,都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标准,如果公司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不合格员工时,却发现招聘时不是没有约定录用条件,就是约定的录用条件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公司贸然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能要支付经济赔偿金,而且员工还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果不解除合同,勉强留用不合格的员工,也会给企业以后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这时公司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那么公司怎样合理使用员工试用期,切实把握好考核录用的最后一道关卡呢?合理合法地约定录用条件和公平公正的考核显得至关重要。

首先,招聘时要设定明确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一般情况能够被列入录用条件有以下几类:

一、基本素质类

1、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外语水平证书等;

2、一定年限以上的岗位工作经验或团队、部门管理经验;

3、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精神类疾病;

二、入职要求类

1、与前一公司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2、如为外籍员工,应当具备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动就业资格证书;

3、不属于生效的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范围以内;

4、能够按公司的要求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5、能够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三、绩效考核类

1、试用期内不得有违反公司颁布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行为:

2、试用期内迟到、早退、旷工、缺勤;

3、试用期满考核不得低于一定的分数或等级;

4、试用期内能够完成约定的工作指标或能够良好的履行岗位职责;

四、其它类

1、入职前未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未被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处罚过(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其次,设立的录用条件应当事先向员工公示。

   公示的方式可采用多种方式,可以以劳动合同附件的方式约定,也可以在入职登记表中列明,还可以制作专门的录用条件告知书、确认书等等,同时要注意保留员工签收的证据。

再次,建立完善的试用期考核机制。

   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应当作到公平、公正和公开。对于所有试用期的员工,考核项目可以依据岗位的不同存在差异,但考核的标准应当统一。对于考核组织、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及程序也建议公司与员工充分沟通,使员工充分知晓通过试用期考核也是重要的录用条件之一。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是在试用期内提出,一旦超过试用期限,公司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所以建议公司在试用期满前三天务必完成全部考核工作。

   作为法律顾问和公司HR应当认真研究以上招聘和录用的法律问题,真正为公司的经营和长久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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