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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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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夏邑县A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

发布者:张振华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33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A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6民初641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寅佳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一审认定寅佳公司债权转让书有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2017年在夏邑县县城租赁别人100平方的车间,领着乡下的大姨大妈们做点零星的加工活,赚的都是血汗钱。由于张某东不支付加工款,导致民工工资发放不了,房租支付不起,夏邑县的车间被房东收回,上诉人被迫搬迁至萧县亲戚家,因疫情生意不好,至今没有订单,在家打零工。②寅佳公司是主要从事成品服装大宗贸易的日资企业,法人刘某也是日本人,股东也是日本人。③张某东是有名的服装企业家,自己控制多家服饰加工公司、和日本企业来往频繁并在日资企业担任总经理和董事职务。张某东及其掌控的公司和寅佳公司有着很多的订单合作。张某东欺压中国老百姓,压榨中国劳动人民,我的工人拿不到工资回家过年,我交不起租金,厂房被回收,公司倒闭,我越来越愤怒④我是一个以农民为组成部分的县城作坊,从不给日本人打交道,根本不认识刘某,根本不知道寅佳公司,和寅佳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关系,一审认定寅佳公司对我享有债权并认定转让有效,属于无中生有,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没有坚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认定证据,加工数量和加工地点认定错误。1、加工数量认定错误。张某东交付给我的衣服总共只有3500件,一审认定为10560件服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加工地点认定错误。一审认定服装加工地点错误,我服装加工地点实际在夏邑县。三、一审判决不公平。因为张某东拖欠工人血汗钱,迟迟不给,工人们加工的衣服早已被他销售已空,执行局执行他让他还钱,他才时隔加工成果交付完成三年后提起的毫无事实根据的反诉讼。不仅超过诉讼时效,而且证明观点紊乱、毫无事实和根据。2018年服装加工完毕,张某东和段某一同到我工厂拉走货物,加工完毕的货物交付给张某东后,我当时就想让他一次性付清,但他带着我去郭庄镇一家银行,张某东从银行取出4万元现金,将该4万元交给我,中途张某东手机一直把我拉入黑名单,微信也被张某东删除,我只有多次打电话催他的工人段庆西,但段某不给我说张某东的下落,加工作坊内的工人无法回家过年,整天找我闹,我才20多岁,刚刚创业,也是没有钱,天天度日如年,工人工资都是我垫付的,看着大姨大妈们没有钱过年,在哭闹我非常可怜他们,就从网络上借款平台借人家的高利贷偿还了工人加工工钱,后来偿清借款平台欠款后,夏邑作坊也倒闭了,搬到萧县农村去。从加工好衣服到现在,他拉走衣服的时候给了一个四万的,执行局执行一个16000元的,总共就给了56000元,进远不够工人工资。(1)2019年我起诉张某东要工人加工费,审判过程中遇到疫情,一直到2020年才结束,判决张某东支付加工费。(2)2020年二审中张学朋法官主持要给我调解,让我少要点,我也没有同意。本次庭审中,张某东一直坚持自己不认识马世领,从没有发服装给我和夏邑县A服饰有限公司加工,但后来在夏邑反诉时全部翻完。二审判决书中不经意的一句话让他别有用心的利用了,即如张某东认为质量不合格可以反诉。经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张艳法官主持调解,我没同意调解,后张某东撤诉。(3)2021年张某东再次反诉到夏邑县人民法院,三次都在赢的案件,第四次忽然间败诉了,胜败乃兵家常事,但败要败的心服口服,要败的理所当然,但我败的不服,判决书认定事实存在重大错误、证据严重不足。判决书认定错误事项有:1、服装型号和款式错误,数量、总加工费等全部错误。我只做了2千件小孩夹克衫(不戴帽子)、大人丝绵棉袄3500件,小儿夹克衫17元每件,大人棉袄37元每件,总共加工费163500元。一审认定2050件小儿棉袄(戴帽子)、510件风帽棉袄、3000件风帽棉袄、5000件风帽棉袄,总加工费349720元。2、送货人和接货地点认定错误。送货人是段某、张某东,收货人也是段某、张某东,接货地点是夏邑县。一审认定送货人是段某、接货地点是砀山县,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交货日期认定错误。本来是口头发放的活,都没有书面合同,对于交货日期没有明确口头约定,加工完成后,他又带人拉走,还给4万元钱加工费,欠123500元。4、寅佳公司委托的检品公司检测产品不合格系虚假。因为所谓的检品公司就是张某东担任总经理和董事长的静田赞英公司,其出具的检测证明内容虚假。5、为了修补,将残次服装交给诚恭公司修补。支付加工费112172元,修补就修补,干嘛支付加工费,加工费是干什么的,修补费和加工费没有一个和我有关,我加工的服装均被销售已空,不然他在2018年、2019年、2020年怎么不起诉,2021年要货款才起诉,且2019年初张某东就把我的电话拉黑,微信删掉。6、拉回781件废品,纯属于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从来没有的事情。7、寅佳公司支付给日本的违约金8750美金。我不管你多少美金,你日本人之间的交易和我有半点关系吗。8、寅佳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张某东。我都不认识寅佳公司,怎么会欠一个日本企业的债务。四、原审中张某东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寅佳公司与我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应当依法驳回张某东的诉讼请求。无法证明寅佳公司与日本公司的售货合同所交易的货物是我加工的。(5)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民终1214号民事判决书及二审庭审笔录、债权转让书影印件一张,证明不了寅佳公司与我存在加工承揽关系。五、本案本质上属于质量纠纷,未见服饰、未经损失评估鉴定,未有充足的关联证据,搬砖头硬砸,直接认定并支持了张某东巨大的损失数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张某东的起诉请求是违约损失。双方无书面合同,没有口头约定的证据情况下,搞几个出口罚单,就往我这个小裁缝身上硬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驳回张某东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此前,上诉人起诉过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主张加工费用等缺少事实依据。


张振华,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理念: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擅长: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