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郑刘律师合伙人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5052751050查看

  • 执业律所: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生病患儿校园猝死,园方被判责担二成

发布者:沭阳郑刘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3441人看过

生病患儿校园猝死 园方被判责担二成



本报讯 生病的孩子被送到幼儿园上学,最终导致3岁半的幼儿在幼儿园倒地猝死。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41万多元。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家长明知孩子患病多日,仍送孩子上学,对孩子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园方没尽到特别的管理、保护义务,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家长各项损失7.2万多元。

  2008年7月出生的童童,于2011年9月1日,就读襄城区一家幼儿园。同年12月22日下午3时58分许,当班老师上完课让孩子们上厕所时,发现童童倒在地上,脸、嘴发紫,牙齿紧咬舌头。老师立刻找来保健医生施救,并打120急救电话。童童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20日、21日、22日,童童家人送童童入园时,将治疗儿童感冒和化痰止咳的药品交给老师,让老师给童童服用。22日午饭前,老师还给童童服了药。

  据法医鉴定,排除童童外伤及摔跌致死的情形。童童生前患有出血性支气管肺炎、肺水肿。当水肿液充满大部分肺腔并有渗出液堵塞支气管腔时,可以导致换气功能受阻而猝死。童童因支气管肺炎、肺水肿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明知幼儿连续数日患病而同意其入园,则应当对患儿尽到高度关注和特别爱护的义务。幼儿园只将童童作为一般正常幼儿对待,致使孩子因病摔倒进而猝死。在无确凿证据证明其对童童已妥善尽到特别的管理、保护义务的情况下,幼儿园应对童童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同时,童童自身疾病是造成猝死的关键原因,其监护人对孩子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张茂玉)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宿迁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05275105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38621

  • 昨日访问量

    9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沭阳郑刘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