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郑刘律师合伙人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5052751050查看

  • 执业律所: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度江苏省交通事故人事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发布者:沭阳郑刘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4703人看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度江苏省交通事故人事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关于2012年度江苏省交通事故人事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苏高法电[2012]181号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1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1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1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 ∕ 年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782元 ∕ 年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05元 ∕ 年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693元 ∕ 年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宿迁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05275105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38638

  • 昨日访问量

    9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沭阳郑刘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