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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度江苏省交通事故人事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发布者:沭阳郑刘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4853人看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度江苏省交通事故人事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关于2012年度江苏省交通事故人事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苏高法电[2012]181号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1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1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1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 ∕ 年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782元 ∕ 年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05元 ∕ 年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693元 ∕ 年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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