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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传统美食遇上动物福利

发布者:沭阳郑刘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603人看过

当传统美食遇上动物福利
——以色列鹅肝案的启示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 俞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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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归真堂活熊取胆议题持续延烧,究竟孰是孰非?动物有无福利,乃至权利可言,各方相持不下,激辩正酣。

  无独有偶。2003年,以色列最高法院审理一起鹅肝案,判决动见观瞻,对全球动物福利运动影响深远,不乏可资借鉴之处。

  (一)

  源于法兰西的鹅肝酱,堪称法国大餐中的顶级美食,口感细腻,入口即化;昂贵的价格,更让普罗大众难得一品。其制作方式,不外乎通过人工强制喂养,使得鹅肝长得异常肥大。

  人工强制喂鹅方法,一度蒙上神秘面纱,后来动物保护主义者爆出内幕,原来是将一个20厘米至30厘米长的铁管插入鹅的喉咙深处,每天通过这个管子强迫喂养多次,来不及消化,又是下一顿。高热量饲料和强迫多进食,远远超出鹅所需要的自然食量。

  为了保证整块鹅肝肥腻、细嫩的口感,农场主尽量减少饲料里的钙含量。发育期间没有足够的钙,鹅就会患上“软骨病”,懒洋洋地蹲在笼子里,体重呈几何级数地“爆发”出来。灌养出来的“脂肪肝鹅”,肝脏平均重量都能达到600克至900克,最“胖”的鹅肝达到2公斤。

  从出生到死亡,可怜的鹅连脚蹼都没沾过一滴水。窄小的笼子让鹅无法动弹,甚至连转身都不行,这样才不会因运动而让食物白白消化。除了嘴巴受损、喉咙受伤,鹅每天都要忍受胃痛、脚痛,而且被逼不得睡觉,就算连看一眼天空或河水的机会都没有。食道因反复插管早早溃烂,以至于喝的水都会从溃烂处,变成血水流出来。

  数周以后,一副比正常鹅肝肿大10倍的脂肪肝就大功告成。只有这样病态肥胖的鹅肝,小心翼翼、毫无破损地取出来烹调,才能制造出真正意义上的法国顶级鹅肝酱美味。

  西方人视鹅肝与鱼子酱、松露,为世界三大珍馐。农业强国的以色列,看到其中商机无限,于是全国100余家农场,投身养鹅事业,其中45家直接参与人工强制喂鹅,每年生产500吨鹅肝,一半以上出口。养殖肥鹅跻身以色列家禽行业翘楚,1983年出口盈利1200万美元,经济效益可观。

  动物福利组织联盟诺亚,苦劝无效,不得不诉诸法律。他们主张人工强制喂养与虐待动物无异,违反了1994年以色列议会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而以色列司法部2001年颁布的《人工强制喂养条例》,虽禁止新建乃至扩建现有此类设施,却并未全面禁止人工强制喂养鹅。大棒难道只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让人空欢喜一场。

  2003年,诺亚一纸诉状,状告以色列司法部、农业部和从事鹅肝生产的农民,要求法院判定:人工强制喂养违反《动物福利法》,属于违法行为,应予取缔;《人工强制喂养条例》违反上位法,应属无效。

  法庭上,原告、被告、律师、专家、证人轮番上场,各出奇招,攻防激烈。当传统美食遇上动物福利,谁能最后胜出?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人工强制喂养违反《动物福利法》,应予取缔;《人工强制喂养条例》违法无效。判决一出,外界反响强烈。

  (二)

  在洋洋洒洒的长篇判决书中,科恩法官广征博引,开篇立意,强调讨论的出发点是人类对保护动物负有责任。这一责任,自古就体现在犹太文化传统和律法中。数千年前,犹太教律法就明确规定:禁止给动物造成痛苦。保护动物的需要是我们的文化、内心情感和价值的一部分。我们对于受虐动物的同情感,来自于我们的内心深处,来自于我们的道义感和我们面对弱者的伤害而感到震撼的感情。根据此前“鳄鱼案”判例——命令娱乐公司停止鳄鱼表演,作为保护弱者的道义责任,人类因此必须保护动物。

  现有科学研究表明,一个人对动物的残酷行为,和这个人对其他人的暴力行为之间存在密切关联。而保护动物,不仅是为动物的利益而斗争,也反映了人类尊严以及表明人们考虑动物保护者的感情。

  科恩法官话锋一转,动物保护的理论基础,言人人殊,大相径庭。虽无共识,但不妨在保护动物与人类利用动物谋生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

  法律在平衡各方利益,解决利益冲突上绝不陌生,正可大展身手。起点是首先同意每种利益都值得保护,发生冲突的权利与利益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人的权利也不例外。司法的平衡点要求人们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给动物造成痛苦,或至少减轻痛苦。

  就法言法,《动物福利法》立法宗旨:任何人不得虐待动物。不过留下但书:不适用因人类食用而屠宰的动物。根据本法颁布的部门规章,必须执行落实立法宗旨,同时又承认对农业需要加以考虑。本案焦点所在,恰恰在于农业需要同动物保护之间发生冲突。而以色列先前的“鳄鱼案”判例,车辛法官确立平衡各方利益原则,即是否对动物构成虐待,须斟酌动物痛苦程度、行为目的以及具体手段三要素。

  科恩法官继续阐述:本案中,首先考虑《动物福利法》是否适用于农业生产,是否适用于人工强制喂鹅。总体上,《动物福利法》不适用人类食用动物的屠宰,应无异议。但本法不能解释成在被杀之前,这些动物就该不断承受痛苦,直到其死亡为止。还有,假设本法完全不适用农业动物,那么就根本不必提及应考虑农业需要。因此,《动物福利法》完全适用人类食用动物的喂养。

  众所周知,对于动物福利是否适用农业动物,传统农业习惯是否属于虐待动物,欧洲与北美有着截然不同的立法。美国和加拿大断然予以排斥,故缺陷多多,最遭物议。与此相反,欧洲各国如英国、瑞士、德国、丹麦,动物保护法中多包含农业动物饲养与待遇的规定,广受称道。科恩法官指出,以色列属于欧洲国家,立法不应忽视此点。有鉴于此,农业需要与禁止虐待动物的关系,不宜理解为前者绝对普遍超越后者,总是处于上风。

  人工强制喂鹅做法是否合法?毫无争议的事实是,人工强制喂鹅,的确给鹅带来巨大痛苦。同样,没有争议的是这一做法是为了生产美食,维持鹅肝酱行业生存,而非其他目的。以色列农业部长曾撰写报告,建议效仿欧洲国家,通过限制现有生产场所而冻结鹅肝行业发展,此外司法部制定《人工强制喂养条例》,信誓旦旦保证在强制喂鹅过程中,将痛苦降至最低。

  科恩法官强调,《人工强制喂养条例》为德不卒,未能禁止人工强制喂养,无法达到防止给鹅造成痛苦的目的。无异于向全社会发出错误信号,为了生产美食,愿意付出给动物带来巨大痛苦的代价。这一代价过于高昂!而规章允许使用的方式,严重损害动物保护的利益,没有在农业需要和动物痛苦程度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人工强制喂养条例》存在重大缺陷,不言自明。

  此外,肥鹅肝不是人们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而是一种奢侈品。日常食品与奢侈品,又岂能混为一谈。肥鹅肝不过满足了极少数人的口腹之欲,却让鹅承受极端的痛苦,两相对比,何其残忍?

  经过层层推理,科恩法官最后作出判决:在认真考虑本案所涉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包括不同领域的学者观点,以及国外立法,得出的结论是《人工强制喂养条例》有关强制喂鹅的条款,同《动物福利法》宗旨相抵触,理应宣告无效。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以及由此而生的社会后果,特意将宣布该条例无效和人工强制喂鹅方法非法的判决,推迟到2005年3月1日生效。

  在一年半的过渡期里,各方应努力思考,制定适当政策,检讨欧盟委员会的报告,收集最新信息。如果调查讨论的结果,准许生产鹅肝这一行业的存在,立法者需尽早制定法规,大大减轻给鹅带来的痛苦,同时需建立完善监督检验程序。

  瑞福林法官支持科恩法官的观点。他写道:“我内心毫无疑问的是野生动物和家养宠物一样,都具有感情。它们有感受欢喜和悲伤、快乐和哀痛、亲密和恐惧各类情感的灵魂。其中一些动物还对其朋友/敌人——人类,怀有特别情感。无人否认,这些生灵也能感觉到对其肢体的暴力侵犯而造成的种种痛苦。的确,在本案中,无论是谁,如果希望的话,总是能找到人工强制喂鹅的借口。理由无非是维持农民生计以及让人大享口福。为此辩护的人振振有词,人的福利当然应该高于这些家禽因此所受麻烦的代价。但是,这确实是有一个代价,这个代价就是人的尊严岌岌可危!”短短数行,一针见血,掷地有声。

  2006年,以色列高等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终审定谳。历时三年的鹅肝案姗姗落幕,经营四十年的鹅肝行业在以色列吹起熄灯号。流风所及,目前英国、意大利、德国、阿根廷、南非等数十个国家,以及美国部分州,纷纷禁止人工强制喂鹅。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甘地有名言:“看一个国家是否文明,就看这个国家的人民对待动物的态度。”诚哉斯言!善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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