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惠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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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休未休”福利年休假可否获得工资补偿?

发布者:陈惠斯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517人看过

对于福利年休假,用人单位有自主决定权,福利年休假的天数、补偿办法均应当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为依据,是否能够折现补偿,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规定或与劳动者约定,在没有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福利年休假的工资补偿,不利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也加重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此时,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福利年休假工资补偿。用人单位为激励劳动者给予其高于法定标准的福利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关于福利年休假的天数、工资报酬都应当由用人单位决定或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不应当混为一谈。

在用人单位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前提下,劳动者主张未休福利年休假的工资补偿没有依据,基于此,也应当推定劳动者先休的是法定年休假,在法定年休假都休完之后,劳动者才能享受福利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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