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惠斯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后,取消录用的,个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发布者:陈惠斯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241人看过


载明薪资、岗位、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的录用意向书是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订立正式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该要约经劳动者承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对作出约定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收到新用人单位的录用意向书并且按照新用人单位的要求向上一家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取得离职证明后,但新用人单位却无正当理由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取消录用的行为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