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惠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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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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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分享分割协议约定了不动产权属,却没有变更产权登记,是否仍以产权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属的依据?

发布者:陈惠斯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388人看过


上海离婚律师分享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了不动产权属,却没有变更产权登记,是否仍以产权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属的依据?

 

【裁判规则】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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