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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陈惠斯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216人看过



 王某与赵某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品房一套,将房屋产权人登记在婚生子王一某名下,现赵某请求离婚,并且要求分割登记在王一某名下的房产。

  关于登记在婚生子王一某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既然王某与赵某以其子王一某的名义购买了商品房,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王一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其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房产所有权人是王一某,该房产不属于王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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