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惠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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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相互冲突,以哪份为准?

作者:陈惠斯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9次举报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去世后的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安排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多种形式。


问题来了: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了多份遗嘱,应当以哪份为准呢?近期,鼓楼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去世前先后立下多份遗嘱

遗产继承引争议


郑老太的父母早已过世,除养女外无其他子女,但其养女已多年未联系,也从未尽过赡养义务。郑老太还有一个妹妹(长年定居国外)和一个弟弟,弟弟的女儿小晴自小就和郑老太很亲近,与郑老太一起生活并照料其日常起居。



郑老太在世时,就其财产订立多份遗嘱:


时间线 ↓ 

2018年5月8日,自书遗嘱:死后一切遗产归妹妹,养女无权接受任何遗产。

同日,公证遗嘱:名下某处房屋由妹妹继承。

2021年4月4日,打印遗嘱:名下某处房屋由侄女小晴继承(两名见证人签名见证)。

2021年4月7日上午,口头表示:名下外币存款由侄女小晴继承并处分(多名银行工作人员在场见证)。

同日下午,郑老太去世。


郑老太去世后,因无法处理其名下房屋等遗产继承问题,小晴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姑妈名下某处房屋和外币存款遗产。


应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法院认为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规定的新遗嘱形式。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此,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优先效力。


关于某处房屋继承问题。本案中,郑老太生前就其名下某处房屋立有数份遗嘱,包括一份公证遗嘱和一份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两名见证人出庭作证时陈述了见证过程,该遗嘱合法有效。因打印遗嘱是其最后所立遗嘱,故应以该份遗嘱内容为准。小晴要求根据该打印遗嘱的内容继承郑老太名下某处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存款遗产继承问题。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郑老太去世当天上午,在几名银行工作人员见证下,口头表示外币存款由侄女小晴继承,并已实际交由小晴保管处分,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故小晴要求继承该存款遗产,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郑老太名下的某处房屋由其侄女小晴继承所有;

二、被继承人郑老太名下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由其侄女小晴继承所有。


典型意义





当被继承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根据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关于该问题有了新的规定,明确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此,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优先效力。随着电脑的普及以及现代人书写习惯的变化,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不再局限于手写,为顺应时代变化,民法典将打印遗嘱确定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并对其形式要件作出明确规定。本案根据民法典中关于遗嘱问题的新规定,对于内容冲突的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以最后的打印遗嘱为准,同时对紧急情况时的口头遗嘱也做了准确认定,尊重立遗嘱人自由处分遗产的权利。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保护了实际照顾被继承人的原告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法、理、情的融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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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