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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发布者:陈惠斯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9日|分类:拆迁安置 |107人看过


基本案情


小花出生于2020年10月11日,并自出生时起落户于湖南省桂阳县某村组处。

2020年5月20日,该村组的部分林地、农村道路被征收,共获得征收土地补偿款5715866元。

2020年11月25日,某村组召开群众大会、村民会议对款项的分配作出了决定。根据多年来的村规民约规定,某村组认为刚出生的小花不享有对上述款项的分配权。于是除小花之外,其他有权村民每人分配了38600元,并于2020年12月1日发放到位。

小花的父亲侯某不服上述分配,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小花是否有资格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款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本案中,小花自2020年10月11日出生时就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某村组对征收补偿分配方案确定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款项发放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此时小花已具备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该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待遇。故小花要求某村组给付土地补偿款386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村组给付原告小花土地补偿款38600元。



法官说法


征地拆迁涉及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负有补偿安置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妥善解决好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尤其是外嫁女、新生儿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可以根据自治原则及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事项,但制定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财产分配方案不能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更不得侵犯村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村民有权向基层政府控告、检举,请求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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