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境内委托的情况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二、境外委托的情况
1. 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 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