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秀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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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发生工伤事故,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作者:秦秀亮律师时间:2025年12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2次举报
2025-12-31

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5年第十二期“行政审判讲堂”(总第二十二期)

疑难复杂问题答疑

问: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允许“包工头”利用其资质并挂靠施工,“包工头”发生工伤事故的,该承包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疑意见: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通常情形下,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特殊情形下,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亦可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工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可依法认定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将因工伤亡的“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赋予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作为劳动者的“包工头”,参与并承担施工现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有的还直接参与具体施工,其同样可能存在因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形。“包工头”因工伤亡,与其聘用的施工人员因工伤亡,就工伤保险责任而言,并无本质区别。“包工头”违法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与其享有社会保险权利之间并不冲突。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包工头”违法承揽建筑工程而否定其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另外,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和资质承包建设项目,又由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包工头”等主体实际施工,从违法转包、分包或者挂靠中获取利益,由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

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2年开始律师执业,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
1500120********16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