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与林某于2021年2月份通过朋友认识,数月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但未共同生活。恋爱期间,孙某频繁转给林某款项,比较大额的是2021年7月某日第一笔转账100000元,7月某某日转账18888.88元,还有两次转账均为10000元,大部分款项为几千元不等,少则几百,其中包括多笔5200元、1314元、520元、8888.88元、3888元、1188元。至2021年11月13日,孙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林某共计303431.8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林某共计132604元。这些款项林某大部分用于购车、购物、生活消费等。孙某还于2021年8月至11月间,通过微信转账给林某女儿的保姆支付保姆费29000元。林某在2021年10月通过微信转账给孙某共计24000元,在2021年9月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孙某20000元。双方恋爱期间也多次闹意见要分手,又多次复合,于2021年11月终止恋爱关系。孙某认为,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孙某基于建立婚姻的目的以及维持恋爱关系的客观事实,向林某转账,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结束后,林某应归还相应款项。
法院审理:
孙某在与林某恋爱期间赠与林某款项,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赠与行为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还是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孙某是否有权要求林某返还已赠与的款项?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附条件时必须遵守意思表示一致这一基本规则,故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须是男方赠与女方财产时双方已达成将来缔结婚约的合意,已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孙某和林某通过朋友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之间并无婚约,从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孙某对林某仰慕追求意思表示非常明显,但并未反映出林某已明确表示与孙某以后要发展至婚姻关系。孙某在五个月内频繁转账给林某且款项金额累计较大,并支付林某孩子保姆费,但没有证据显示孙某明确说明所转款项以双方未来缔结婚姻为条件。较为大额的两笔100000元、18888.88元转账均发生在2021年7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初期,更无法体现当时赠与既是基于谈婚论嫁。故不能以林某接受孙某的款项赠与,就推定其有与孙某以后结婚的意愿。
法院判决:
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孙某的赠与行为是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而非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赠与行为已然发生,孙某无权撤销赠与并要求林某返还已赠与的款项。应当指出的是,婚恋本是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通过相互的沟通了解,在彼此内心形成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从而水到渠成迈入婚姻殿堂的情感过程。男女在恋爱过程中,男方不应利用物质作为婚恋筹码,女方不应以婚恋为手段索取财物。本案双方更应从守法、崇德、向善的角度反思自己的行为,端正自己的恋爱观,从而告别过去面向未来。
秦秀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