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秀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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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川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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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六大特点

作者:秦秀亮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2次举报


1、行使主体: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2、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范围:全部工程款,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4、不得约定放弃或者限制: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5、不得转让:法定优先权,行使主体应限定为与发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得主张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2年开始律师执业,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