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主体: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2、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范围:全部工程款,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4、不得约定放弃或者限制: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5、不得转让:法定优先权,行使主体应限定为与发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得主张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