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秀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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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作者:秦秀亮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54次举报
2023-03-11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2日14时许,被害人王某1与其弟王某2回到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箭沱村,见自家祖坟上堆了很多泥土,二人便到重庆市渝北区××镇××段××号××附近,王某1到该工地一根桥墩附近的电箱旁,将该工地正在施工用电的电闸关闭,被告人张某人得知该情况后,便到电箱旁合电闸,遭到王某1的阻止,二人遂抓扯并扭打。其间,张某人用脚踢了王某1腿部一脚,致使王某1跌到堡坎下面的水泥地上。随后,王某1被送至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治疗。经诊断,王某1右侧颞叶脑挫裂伤,右侧顶部及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左胸第3-9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身体多部位损伤。经治疗后,于同年8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门诊随访、必要时再次入院治疗等。之后,王某1之女王某3将其接到成都家中居住。2019年9月9日,王某1开始出现身体不适,于同年9月16日23时被送至四川省人民医院治疗,经治疗无效于同年9月18日17时死亡。经鉴定,王某1符合颅脑损伤后并发右额颞叶及右颞顶叶迟发性脑内血肿,脑疝等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人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人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以被告人张某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张某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某人故意伤害王某1致其死亡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予以确认。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人的亲友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1家属经济损失510000元,王某1家属对张某人表示谅解。上诉人张某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1家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张某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终审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索引2021)渝01刑终269号


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2年开始律师执业,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
1500120********16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