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0日7时许,杨某驾驶机动车与赵某(年逾60岁)驾驶摩托车相撞,致赵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因杨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险,赵某在住院治疗22天后,将杨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19余万元。
法院判决:
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赵某损失143945.17元,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赵某损失4064.75元。
本案中,赵某系逾60周岁老年人,是否应主张误工费,关键在于事故发生前其是否已丧失劳动能力。审理中,赵某举示了其在伤前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据,杨某及某保险公司均未举证赵某已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鉴定意见或者其他材料。故认为赵某具有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能力,酌情对其误工费按100元/天标准计赔。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赵某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14余万元。
在人身侵权案件中,达到退休年龄与丧失劳动能力并非对等关系,因此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年龄的限制,而应以填平受害人损失为原则。本案裁判确立了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因人身侵权导致的误工费应予支持的价值取向,对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