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7民初7866号 原告:A,女,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A,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本院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A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刘 东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毛 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