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黄XX与被上诉人罗XX、原审被告陈XX民间等与黄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民终4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曾用名B)。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C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初字第04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通知上诉人交纳诉讼费,上诉人未在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A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D
秦秀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