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XX公司与李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民申17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203XXXX7902A。
法定代表人:A,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女,194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A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3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XX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XX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XX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干XX
代理审判员 A
代理审判员 俞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屠益飞
秦秀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