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重庆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渝0117民初2783号 原告彭树X,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203797902A, 法定代表人A,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重庆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重庆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之间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
秦秀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