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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媒与吴某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上海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813人看过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黄

辩护人艾阳阳,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诉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吴、杨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吴、杨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3123日凌,被告人黄与被害人李丙在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XXXSKY酒吧内因琐事发生纠纷,遂起意报复。当日4时许,黄纠集被告人吴、杨在静安区余姚路、海防路路口附近共同殴打李丙头部、胸部、腹部等处,后逃逸;李丙被送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诊治,次日3时许,李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丙符合生前因腹部外伤引起肠管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2013124日,被告人吴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杨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至公安机关投案。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现场照片、宣读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病历、抢救记录等病史材料,证人黄某某、李甲、杨某某的证言,证人李乙、章某某、沈某某、许某某、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黄、吴、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吴、杨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系自首,被告人吴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黄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死亡与医院延误救治、检查不全面有极大关联,且黄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黄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吴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医院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况,且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吴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医院的漏诊和延误救治等医疗过失行为,杨不应就被害人死亡这一法定加重情节承担责任,且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杨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建议对杨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123日凌,被告人黄与被害人李丙在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XXXSKY酒吧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当日4时许,黄纠集被告人吴、杨在静安区余姚路、海防路路口附近共同殴打李丙头部、胸部、腹部等处后逃逸。李丙被送至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诊治,次日3时许,李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丙符合生前因腹部外伤引起肠管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2013124日,被告人吴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杨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至公安机关投案。

证人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122日晚930分许,章和疯子即黄老虎即吴等人在SKY酒吧玩。次日凌1时许,黄和一个戴黑框眼镜的人吵了起来,估计是酒喝多了。350分许酒吧散场时,黄说有人在酒吧里骂他,要几个人去打对方一顿。吴和一个穿白衣服的人跟黄去了,章没去,章去宝马会吃烧烤。后来在余姚路海防路路口,章看到黄、吴和那个穿白衣服的人,还看到戴黑框眼镜的人倒在路上。章走过去,黄说没事,都散了。章某某就和黄、吴、穿白衣服的人一起乘黑车离开了。吴在车上说黄一拳打在戴眼镜人的脸上,对方就出血了,摔倒在地,然后他们三个就围着那人拳打脚踢,头上、身上都打。吴说他踹了那个人的头几脚,黄也这样说,黄还说让他们这几天不要去酒吧,怕警察来找。

被告人黄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黄于20139月前后开始在余姚路SKY酒吧上班,主要是做销售,找客人来酒吧消费。123日凌1时许,黄在酒吧上班时和在其管理区域内喝酒的一名男青年因琐事发生口角,后黄还看到杨因为一个女孩子和那名男青年推搡。4时许酒吧营业结束后,黄叫杨老虎即吴一起去找那个男青年,想打他一顿给他个教训。黄三人先找了一圈没有找到,后黄和吴去酒吧前门找,杨去酒吧后门找。黄和吴找了一圈回到酒吧后门时,看到杨已经和那个男青年吵了起来,黄和吴就上前去推搡那个男青年。后男青年离开,一边走还一边骂,黄一下子火气上来,冲上去对着男青年的脸打了一拳,又在肚子上踢了一脚,之后黄和男青年两个人倒在地上扭打起来。吴和杨上前帮忙,吴站在男青年正面,杨站在背面,两人用脚踢男青年的头部、腰腹部、臀部等处。黄站起来,看到男青年向左侧卧在地上,双手抱头。打了一两分钟后,黄看差不多了,就让他们停手并离开了。后三人在海防路遇到冠冠冠冠叫了一辆黑车带他们离开。黄在车上讲这几天不要去酒吧,怕对方来找,如果出什么事由他来负责。当天黄身穿一件白色T恤,淡蓝色牛仔裤;吴身穿一件带帽子的夹克衫,深蓝色牛仔裤;杨身穿带帽子的白色运动服,牛仔裤。125日中午,黄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黄经辨认一组十名不同男子照片后,辨认出李丙即是被其和吴、杨殴打的男子。

被告人吴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122日晚,吴在余姚路SKY酒吧充场子,4时许酒吧营业结束时,吴的朋友疯子即黄对吴和杨说刚才有人在酒吧里骂他,让他们帮忙去打这个人,吴答应了,杨也表示要一起去,因为那个男的在酒吧里抢他女朋友。吴三人即在酒吧附近寻找。后在余姚路海防路路口,三人看见一个男青年和几个女孩子,黄说就是这个男的,上去打好就跑,说完就冲上去朝男青年的面部打了一拳,随后就和男青年扭在一起倒在地上。吴二人上去帮忙,黄站起来后用脚踢男青年。男青年向左侧卧倒在地上,吴站在其正面,黄站在其背后。吴用脚踢男青年的头部和腹部,杨也用脚踢他的头部和腹部。打了两三分钟后,黄就让停手了。三人殴打男青年时,男青年处于半醉半醒的状态。三人停手后,遇到朋友冠冠,便乘坐冠冠叫的黑车一起离开了。黄在车上叫吴二人最近几天不要去酒吧,一怕警察抓,二怕对方报复。

被告人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122日晚,杨在余姚路SKY酒吧玩,期间杨和一个女孩拉拉扯扯,并因此和一个戴眼镜的男青年发生争执,在杨上厕所时男青年还打了杨的眼睛一拳。这个男青年不知道为什么还和杨的朋友疯子即黄发生冲突。酒吧营业结束后,黄对杨老虎即吴说去找那个戴眼镜的,打他一顿给他个教训。三人即在酒吧前后门附近寻找。后杨三人在酒吧后门遇见那个戴眼镜的男青年,黄叫那个男青年到一边谈,被人劝开了。男青年向前走到余姚路海防路路口,黄又冲上去打了男青年面部一拳,还踢了他肚子一脚,后黄和男青年一起倒在地上。杨和吴也上去打那个男青年。杨站在男青年背面,吴站在男青年正面,用脚对着男青年乱踢。黄站起来后是否动手打男青年杨没有注意。当时男青年处于醉酒状态。打了一会儿后,杨等人就乘坐一辆黑车离开了现场,黄在车上说这几天不要去酒吧,出了事他负责。杨经辨认一组十名不同男子照片后,辨认出李丙即是被其和黄、吴殴打的男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201010月,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524日吴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1212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吴、杨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各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黄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均积极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杨的辩护人关于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名辩护人关于医院延误救治的辩护意见,查无实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吴、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杨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二〇二八年十二月四日止。)

二、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1179号对吴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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