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指明:2012年初,犯罪嫌疑人李某、仇某夫妻二人先后在本市徐汇区斜土路某室和中山南路某室设立制假、销假窝点,将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零配件及苹果手机废旧的零配件进行改装,组装成所谓新“苹果”手机,并通过互联网“一秒钟1”、“sh88888”等淘宝商店进行对外销售牟利,从事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活动。期间,雇佣包括当事人汪某在内的二名犯罪嫌疑人从事客服工作,主要负责在网上进行售前及售后问题解答及发货收货等。
2012年10月3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执法人员对斜土路某室进行检查,并当场扣押了涉嫌假冒“苹果”注册商标手机74部和光驱68部等商品;2013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在上述二地点查获并扣押了待销售169部各种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经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2012年10月31日及2013年10月11日,在上述两处查获的标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待销售的商品的金额达到571280元;2013年11月2日至11月7日鉴定的17台假冒苹果手机的已销售金额达到542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