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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专利法》第九条

发布者:刘坤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3日|分类:知识产权 |1825人看过

  《专利法》第九条是一项关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规定。那么,“禁止重复授权原则”通过哪些具体规定来实现,这些具体规定又会对申请专利造成哪些影响呢?今天就给大家来解读一下《专利法》第九条。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的内容是: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首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是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全面、准确的概括,涵盖了重复授权的所有情况。那“同样的发明创造”具体是如何判断的呢?“相同”这个词本身是不难理解的,我们要分析其判断方式和方法,就要从比较对象的角度出发。

  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而言,其比较对象限定于两份及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或者两份及以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之间、以及两份及以上的外观设计之间,也就是说,除了同类型的专利申请,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之间可以对比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外观设计不能与其他类型的专利申请对比判断。申请人在对其技术方案进行检索时,可以根据专利类型相应缩小检索范围。同时,其判断内容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从该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判断其是否相同,外观设计则是以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其次,来看本条第一款第二句,为什么会出现“同一申请人对同一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况呢?我在上次给大家普及过初审与实审的区别,由于实用新型经过初审就可获得授权,审查周期更短,对技术的水平要求相对较低,申请实用新型可以使专利权人尽早获得授权,以便进行维权、实施和许可等活动。但相较而言,发明专利权具有更高的法律稳定性,且代表的技术含量相对较高,具有更大的价值。而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兼顾两者的优点,既能尽早获得授权,在持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前提下等待发明授权,又可以避免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时,该技术方案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出现。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前提是“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在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后到发明专利授权之前的时间,必须维持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权状态,避免其提前终止。这就要求专利权人要保持对专利状态的关注,避免因忘记缴纳年费等原因导致专利权终止。当然,如果该专利是通过代理机构申请的,比如委托我所代理其专利申请,可以不用担心这个问题,在专利授权后,我所会帮助专利权人监控其专利,及时提醒专利权人缴纳年费。

  最后,本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就是需要申请人在完成发明创造后要尽早进行专利申请,这体现了本法的“先申请原则”。

  这就是《专利法》第九条的全部内容了,你读懂了么?记得专利申请要趁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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