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陈某骑电动车被吴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那个认定吴某应负全责。在交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今后永不追究”的调解协议:吴某除承担医疗费外,另一次性赔付误工费、护理费、院外治疗费8500元。2012年,陈某二次手术,经诊断为伤残八级,2013年,陈某起诉要求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2万元。
争议焦点:
1、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能否再请求赔偿?
律师:
1、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2、因陈某二次手术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请求赔偿项目与原调解协议并无矛盾之处,因此吴某应于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