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在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下的几点思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为“督促程序”,所谓督促程序通俗的说就是关于支付令的相关规定。以笔者多年律师实务实践来看,现有的督促程序设置没有实际意义,可以废除,这在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出台后更加突出。
一、支付令的效力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提出了对支付令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无需通过审查异议的理由和依据是否成立,一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所以说,督促程序很脆弱。
二、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可能性
从实践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都会提出异议,无论是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是否有瑕疵。这或许跟公民法制意识和社会诚信度有关。就算是一个毫无疑问的债务关系,债务人要是在收到支付令后不提异议的可能性几乎也没有,因为债务人要是真能讲诚信的话就不会等到要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了。
三、新旧诉讼费办法关于支付令的规定
根据旧的收费办法,申请支付令每件100元,而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则规定,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这就相当于说,申请支付令的成本相较与之前,已经大幅度的增加了,虽然在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上打了个三折。在以往申请支付令,就算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申请人也最多损失100元,而在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申请支付令的风险仍然没有减少,而成本却急剧上升。
所以,由于以上原因,在实践中,当事人一般都不考虑通过督促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为督促程序对于债权人来说已经相当于是一场赌博,谁都无法保证债务人不提出异议,而这场赌博倏地往往是债权人。导致债权人大多对申请支付令没有信心和兴趣。
鉴于此,笔者提出如下思路,与各位同仁分享:
一、废除督促程序。
二、修改督促程序,增加对支付令申请的实质审查和债务人异议的审查。因为申请费用相较于之前已经增加了。
三、修改诉讼费交纳办法,降低申请支付令成本。
四、在支付令因债务人提出异议而失效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另行起诉,债权人可以将支付令申请费作为一项损失在请求中提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支付令损失请求应一并予以支持。
余仁财律师
2008-6-20